释义 |
老张和儿子小张共同购买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老张及配偶刘某10%;小张及配偶李某90%。该房屋一直由老张夫妻居住。后来老张夫妻离婚,并确认老张丧失讼争房屋所有权份额,搬离讼争房屋。现在小张和妻子李某将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房屋。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夫妻与刘某之间就讼争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应予保持,判决驳回小张夫妻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讼争房屋虽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刘某虽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这不影响小张对刘某应负的赡养义务以及李某协助小张履行赡养义务。刘某在讼争房屋内一直居住生活至今,若将本案所涉房屋进行分割,将使刘某丧失对房屋的共有权或者使刘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斥巨资折价补偿其他共有人,都会影响刘某老年生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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