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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邻里纠纷闹上法院 取证调执环环不易
释义
    街坊邻居处久了,难免会有些磕磕绊绊。有些纠纷邻居们劝解一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有一些纠纷却出于各种因素越闹越大,闹进了法院。然而即使进了法院,也不一定就能一锤定音尘埃落定。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调撤了一起楼下居民起诉楼上住户养狗扰民的案件。《法制日报》记者从宁波中院了解到,这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虽然总体数量不大,但因为形成原因复杂,且容易衍生其他纠纷,在纠纷的调处中面临着取证、调撤、执行难度大等困扰。
    楼上狗叫扰民取证难
    被邻居养的宠物吵得睡不着,被隔壁的油烟熏得受不了,被对面阳光房反射的光线刺得看不清……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矛盾,可是真正要打官司了,却又说不清到底对方给自己造成了多少损失。
    邵某一家住在宁波江北的一个小区,楼上邻居养了两条狗,闲来无事喜欢到阳台防盗窗上玩,互相打闹。这可害苦了楼下的邵某一家,“狗毛到处飞、叫声影响休息、甚至不时会有狗尿滴下来”。为此,双方多次交涉,还找了居委会来协调,始终无果。无奈之下,邵某全家一纸诉状将楼上邻居刘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不得将狗放养在防盗窗上。
    然而,对于邵某的起诉,刘某夫妇则辩称,他们只是每天早上9点至晚上9点之间才将阳台与防盗窗之间的窗门打开,因此狗晚上都是睡在家里的,并且防盗窗很窄,两只狗只能坐在上边,根本就无法在上边打闹。他们不管刮风下雨都会每天至少将狗放出去三次,况且成年狗懂得控制大小便,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说狗在防盗窗上小便的问题。
    此外,刘某夫妇还在自己防盗窗下面铺了地毯和垫板,周围装了纱窗网,并且纱窗网的高度高于狗的高度,可以有效防止狗毛掉到下边。被告认为已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养狗对原告的影响,目前即便确实对原告有影响,影响也是不大的。
    虽然邵某对楼上邻居养狗意见很大,认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但是却很难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为狗叫、狗毛、狗尿、灰尘这些东西,实在是很难取证。为此,原告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原告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邵某撤回上诉。
    “虽说是邻里间的小纠纷,但处理起来并不容易,首要的取证就是个大难题。”宁波中院民二庭法官莫爱萍解释说,比如噪音、光、油烟扰民等,在法律上统称为“不可量物侵害”,它所构成的妨害不同于普通的相邻妨害,无影无形,难以量化。而且,即使举证有效,如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也比较难。
    这样鸡毛蒜皮的事,法院受理的并不少。据了解,目前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类型主要有:通风、采光纠纷;邻地的通行和使用纠纷;渗漏水纠纷;宠物饲养对他人造成的影响纠纷;噪音、油烟污染纠纷等。
    情绪对立激烈调撤难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个现象:一旦闹上法庭,通常在一审过后会继续上诉,调撤率比较低。究其原因,多为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激烈、“斗气”所致。
    莫爱萍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象山的郑某和屠某合买了一栋五层楼房。然而,住在楼上的屠某却在装修时擅自搭建阁楼、在楼道安装防盗门、拓宽露台上的雨棚等,导致楼下的郑某无法上屋顶维修热水器,给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为此,郑某曾多次向城建等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反映,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最后两人不得不对簿公堂,官司一路打到了中院。
    考虑到相邻纠纷的特殊性,莫爱萍曾试图做双方的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了解到屠某有意向卖房后,就想说服他把房子卖给郑某,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极为激化,最终未能实现。甚至屠某在办好卖房手续后才告知莫爱萍已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转让给了其他人,致使法官调处案件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
    而郑某也与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发生了激烈争吵,并找到莫爱萍,说现在自己维修太阳能热水器都是从旁边的宾馆爬上去的,存在人身危险,并扬言要去敲洞,拼个你死我活。
    “进入起诉程序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般之前经历了邻里、社区等多次调解,矛盾越来越激化,才会对簿公堂。此时双方当事人通常积怨已深,给调解带来很大的阻力。”莫爱萍解释,除了“争口气”,还有不少原因导致相邻关系纠纷调撤难,比如涉及主体除了房屋所有权人外,还包括房屋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合同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交叉等。
    赢官司也苦恼执行难
    “下一纸判决书相对简单,但执行并不是一件易事。”宁波中院民二庭法官张颖璐感慨,即使确定了漏水原因或宠物扰民等,判定被告停止侵害,但被告不予执行,就比较棘手。一来不好强制,二来法官不可能每天去监督,三来具体的标准无法定。
    张颖璐举了个例子,有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居住房屋前后相邻,两间房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弄堂,大概有一米宽,虽然窄,但是因为方便,平时原告和其他村民经常会从这儿穿行而过。
    2007 年,被告在这条弄堂里堆放砖头、柴草等杂物,阻碍了弄堂的正常通行,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搬走砖头、柴草等物,恢复公共行路畅通无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双方住房之间的公共行路中堆放砖头、柴草等杂物,损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利,支持了原告诉请。
    然而,尽管获得胜诉,问题却并未获得解决,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被告不得不将堆放在弄堂中的杂物搬走。可是法官一走,砖头和杂草又回到弄堂里。赢了官司,可杂物依然如故,原告十分苦恼。
    “很多邻里纠纷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张颖璐表示,比如在这个案子中,虽然原告胜诉,但是被告不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很难解决,毕竟法官不可能24小时监督被告。
    此外,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给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难题,“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的居民,一般是将邻居、物业作为被告。但事实上,很多房屋漏水、裂缝等问题,是开发商当初建设时造成的。这些问题,并不是仅靠邻居、物业就能解决的。”宁波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蔡慧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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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