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的职工有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不得阻挠或者限制职工组织工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企业不得干涉职工组织工会并不代表组织成立工会是企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按照中国的《工会法》中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因而代表持股人和管理层的企业行政机构不具备成立这样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组织的资格,否则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和“代表职工的利益”的原则,而这两个原则是工会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因此,应正确区别企业在组建工会过程中的角色和定位,企业的行政机构既不能越俎代庖的组建非职工意志的工会,也不能置身于职工组建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外,更不能一味的采取限制或者干扰手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企业可以成立工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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