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
释义 | 引言:本文主要介绍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类型以及性质相关的知识。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 (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 如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自力保护以及公法上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请保护所必须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人既然享有对物的支配权,其便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还有权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当物权人的物权受有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它直接针对的义务人是妨害人,物权人可以以此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在此意义上,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应物权保护的目的而生,并负荷规范价值,用它涵射基于妨害所有权和他物权而产生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有利于体系化思维,减轻思维的负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说明价值。 第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 应当承认,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并为保障其支配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但是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1、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条件看,享有物权并不等于享有物权请求权。尽管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关系密切,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后方发生的救济权,但它不是从物权自身分离出来的权能,它的出现要求具有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权利的事实要件。因此并不是说物权人一旦享有了物权,便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只要物权人的物权没有受到他人的干涉与妨害,他就不需要提出一个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此时的物权仅仅体现为一种针对所有第三人的排他效力,只要没有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物权人便无权要求任何第三人履行物权请求权的特定义务。 2、从物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看,这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与物权所形成的绝对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其具有支配力和排他力,其排他力是针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的,这些人负有不干涉、不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一旦有人违反了上述义务,物权人与这个侵犯人之间便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物权人只能请求该特定的侵犯人停止侵犯、干涉以及排除妨害,这种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性的,与物权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第三,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看,物权请求权作为排除各种妨害、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法律制度。 应该表现为根据妨害物权享有和物权行使的各种方式而制定的明确物权人相应权利的法律规范。现实的甚至可能的物权妨害有多数种类,物权请求权就应当有多少种类,以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故在民法中物权请求权应当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来设计。 第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之间具有不可分性。 物权请求权虽然是与物权性质不同的权利,但并不是说物权请求权完全独立于物权。例如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性质完全不同,但其仍从属于债权。同样地,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物权不受干扰,故由其目的决定,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权利,是一种非独立的权利,它们不能离开物权而单独被让与。至于在动产物权让与中的以物权请求权之让与作为移转动产物权的方法,其实这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让与,而是因为已存在物权转让合意,在物权请求权让与的同时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因而实质上还是物权让与的效力。有些学者既承认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依存性,又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显然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独立的财产权利必然具有能够独立转让的性质。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物权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其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性质不同,但其又依存于物权。那么物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究竟地位如何?性质如何?还要看它与债权的关系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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