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诉讼时效能主动审查吗 |
释义 | 一、法院对诉讼时效能主动审查吗 1.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 2.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一旦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及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提起诉讼。 (1)这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所有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 (2)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以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这指的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的方式没有特定的限制,只要能够将催告之意传达给相对人,并能够在事后进行证明,即可视为有效。 (2)这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这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 (2)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能够表明义务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履行其义务,即可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年,对于已经过期的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进行起诉,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提起这个问题。 如果对方当事人发现诉讼时效已过,从而提出抗辩,法院会支持这一抗辩。 诉讼时效关乎你的权益保护,了解这些规定能帮助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法律疑问,记得在法律网上寻求专业建议。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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