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 |
释义 |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 第一款明确了一个重要的规则,即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因为在实践中很多人主张,有一点点过失也要相抵,这是不正确的。 第二款规定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也实行过失相抵的规则,采用了理论上的通说,是正确的,有助于统一司法实务。 [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形态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由加害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双方责任,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的责任形态。这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主要为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基础是与有过失。因此与有过失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它的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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