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之债履行与请求 |
释义 | 导读: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包括如下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二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是违约行为。 一、合同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1、内容:由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确定 请求交付标的无及移转标的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请求返还接待物或借贷之金钱(借贷合同); 请求转移知识产权或许可使用作为知识产权客气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 请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 请求提供一定劳务(运输合同)。 2、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其要件是:具备要约与承诺,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有效,其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③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部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 权利消灭抗辩: 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权银抵消、提存等原因而消灭;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二、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因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而发生的请求权) 1、内容: 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赔偿损失; 请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法律要件:合同不成立,缔约一方存在过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合同有无效之事由:《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 合同可撤销之事由:《合同法》第54条 3、抗辩事由: 合同已有效成立。 三、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请求权 1、内容: 请求继续履行; 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 请求赔偿损失; 请求支付违约金; 请求承担定金罚则 2、法律要件: 请求继续履行的法律要件:须有违约行为;须债务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①; 请求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要件;须有违约行为; 请求赔偿损失的法律要件:须有违约行为;须有损失存在;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要件:须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须有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发生; 请求承担定金罚则的法律要件;须有定金条款的约定且已经支付了定金;须有定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 3、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合同债权人给付请求的事由,几乎都可以作为违约抗辩的事由。除此之外,尚有以下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债权人的故意或过失; 违约方无过失(仅适用于过错归责的合同类型);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如需了解更多合同之债相关的内容,找法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几篇文章供您阅读: 合同之债履行与请求 合同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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