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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古积连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王芳来民间借贷纠纷案
释义
    原告古积连,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朝阳社区梅花一弄27号二楼。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三口乡金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芳来,董事长。
    被告王芳来,女,194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新北街居委会北正北路彭家坡24号。
    原告古积连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来包装公司)、王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德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志清、黄卫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古积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王芳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积连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07年11月13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借款7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无答辩。
    被告王芳来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芳来是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13日,王芳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古积连借款40万元,王芳来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方来包装公司的公章,借条写明:“今借到古积连先生现币肆拾万元整(年利息20%,半年结算一次)”。同日,王芳来还向古积连借款11.8万元,王芳来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方来包装公司的公章,借条写明:“今借到古积连先生现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利按月息20%,古历年前归还)”。2007年11月13日,古积连催要借款本息时,王芳来在40万元借条的下面写明:“计算至2007年11月1号止,共计欠币伍拾陆万元整”,在11.8万元借条的下面写明:“计算至2007年11月13号止,共计欠币壹拾陆万元整”。以上两张借条至2007年11月13号止,共计欠款72万元。此后,古积连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与被告王芳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古积连借款后,就应当根据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方来包装公司和王芳来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古积连要求方来包装公司和王芳来偿还借款本息7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和王芳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古积连借款本息7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 000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和王芳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德 贵
    审 判 员 刘 志 清
    审 判 员 黄 卫 国
    二 O O 九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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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