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按约签买卖合同要付违约金? |
释义 | 近来,一些中介公司在客户签署买卖意向或定金协议时,会诱使客户签署类似《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合同,约定若客户后续不签署《上海(楼盘)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须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2%的违约金、佣金或补偿金。信义房屋提醒,这实属“霸王条款”。 信义房屋客法部解析:《房地产买卖协议》具有缔约意向书的性质,用以规范双方签订正式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意向书成立后,买卖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履行或解除双方间的买卖意向,他人不得干涉。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个别房产中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中有“不管居间是否成功,均有权向对方收取相当于房价2%的费用”,该条款具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中介公司用《买卖居间协议》等格式合同混淆、代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造成买卖合同已经签署,居间行为已经成功的假象,据此要求客户支付佣金,同一协议内常同时出现定金罚则、违约责任,名为保护,实则绑架客户,排除客户权利,加重客户责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信义房屋提醒:如您即将签署的《买卖居间协议》中有上述条款的,可要求删除条款,如中介公司拒不删除的,请慎重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信义房屋除客户跳单外,未促成成交、签署买卖合同的,不收取佣金或等同于佣金的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仅收取适当的“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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