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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行能否撤销订立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释义
    编辑同志:
    1998年A公司在我行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去年年底该公司的老总找到我行说他们公司现除了别人欠他们的死帐外已没有别的可以偿还借款的财产。最近公司准备上一条国外的生产线,该生产线肯定能赚大钱,只是没有资金,如果再借点款就能救活该企业,为此想让我行以新借款和原债权入股,他们提供了公司的帐册,显示确无其他可以偿债的资产。经研究并报上级行批准,我行和A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后来听说该公司帐外还有资金,他们在沿海地区还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以偿还借款。请问:我行可否请求撤销和A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你行可以要求撤销和A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A公司在和你行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时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你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和该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因此该协议是可撤销的协议,根据上述规定,你行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从签订协议至今尚不足一年,你行也没有放弃撤销权,所以你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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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