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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合并后所欠债务由谁偿还?
释义

  我是一名农民,种植桔子。2003年秋天,我们所在的A镇林果站向我赊购了二批桔子,说是当福利分给镇政府的全体干部。来购货的林果站负责人对我说,现在单位帐上没有钱,等一段时间再付款给我,并就所欠1500元桔款向我出具了欠条。此后,我经常去林果站催款,但林果站负责人一直以镇里没钱搪塞。不久前,我们所在的A镇撤并给了B镇,A镇林果站撤并给了B镇林果站。我的桔子款去哪里要?
    

 
    

【律师答疑】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欠款主体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该意见第41条同时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依据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林果站的法律地位。如果林果站具有法人资格,则应由合并后的B镇林果站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如果林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由林果站的上级法人单位,即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责任,也就是B镇镇政府或县农牧渔业局承担责任。如果上述单位没有一家站出来给付欠款,你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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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