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未偿还债务 加工品被扣留 |
释义 | 如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了产品的加工,那么定做人就应该按时全额支付加工费,如果定作人故意迟延不支付,承揽人可以将加工品扣留并约定一定期限来督促定作人支付加工费,如果在扣留产品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定作人还没有支付的,此时承揽人可以请求法院将扣留的产品拍卖、变卖优先偿还自己的加工费。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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