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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释义
    导读:欠据与借据在一定意义上同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之证明,在经济生活中甚为常见,很多人将两者混为等同。然虽只有一字之差,两者法律性质及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却根本不同,理论上弄清两者之区别,对经济生活和法律实务之影响意义甚大。
    
    (一)欠据与借据法律性质不同。
    其一,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据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据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摧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其二,欠据与借据在均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情况下,代表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在借据,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履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代表的是清偿期未约定之债权;在欠据,未约定债务履行期不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为欠据本身只是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它所证明的是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之债权,该债权或事先已约定履行期限或虽未约定履行期限却已经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其性质属清偿期已约定且未获履行之债权。
    然借据与欠据在均已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情形下,究有何种区别?在此情形下,借据所代表的债权自属清偿期已约定之债权,而欠据所代表的债权则属清偿期届至后已获延展之债权,两者所代表的债权性质仍有本质不同。
    (二)欠据与借据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影响不同。
    欠据与借据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根本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之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原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论上讲,诉讼时效期间的始点的要件为请求权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其权利存在并且该权利行使可能。其要件应该根据类型归纳而具体化,主要有(1)对清偿期无约定之债权,其始点应该为债权成立之日;(2)对清偿期约定之债权,其始点为债权届満日等。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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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