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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朋友借钱自己打借条 糊涂还债
释义
    工作勤勤恳恳的张女士从未向他人借过钱,更别说民间借贷了。最近却被民间借贷纠纷的官司给缠上了,张女士不明白也很无耐,一年前的一时糊涂帮朋友打了一张借条,却为自己埋下了祸端。金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女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 3700余元,合计9700余元。
    2010年6月3日,被告张女士的朋友许某由于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冯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第一个月的利息为1000元,以后每个月500元。当天由于许某工地有事,张女士就接受了许某的委托,前往冯某处取钱,并在拿到钱的同时,支付了冯某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了借条。其后张女士替许某偿还了利息1000元,本金13000元,余款一直没有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女士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1325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女士提出借款系案外人许某所借,开庭前许某也承认,但许某称无钱偿还。因借条是被告本人出具,而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道出具借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被告对原告负有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预先扣除了1000元利息,其实际借款数额应为1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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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6: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