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钱该还给谁? |
释义 | 沪西发生债务纠纷一桩:刘木匠欠李叔5000元,并写借条,说好这年3月底还。次日,李叔因欠张医生5000元,又与张医生签了个协议,内容大致是:李叔欠张医生的钱由刘木匠归还,这样三方平账。谁料,数日后李叔又匆匆与周老师签了个协议,把已转给张医生的权益又转给了周老师,用以抵消他欠周老师的5000元,并把刘木匠写的借条(债权凭证)交给了周老师。 这年3月底,刘木匠按李叔的意思把5000块钱还给了周老师,并要回借条。不久,张医生又拿着和李叔签的协议,要刘木匠还钱,刘木匠当然不肯再还一次钱。时下,李叔因负债累累无偿债能力而外出躲债,杳无音信。李叔还不出钱,张医生的损失由谁“埋单”呢?张医生与李叔有协议在先,似乎不该由自己来“埋单”;周老师虽后签协议,但他并不知情,并且钱已还到他手上,似乎也不该由他“埋单”;刘木匠已还过一次钱,如再让他还钱,岂不是让他承担双重责任? 先看李叔在此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债权通过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协议而让与。债权为无形财产,不像动产(比如汽车)占有或不动产(比如房子)登记一样,财产归谁,会有一个具体外在表现。所以,转让协议一经签字或盖章,债权便由出让人向受让人过渡,而不像物权转让那样需要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所以,李叔与张医生签好债权转让协议后,李叔对于刘木匠的债权就归张医生了,李叔不再拥有。 接着看刘木匠。《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按照原债务人的指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无论债权是否转让,也不问转让给何人,债务人之债务被法定消灭。据此,刘木匠作为债务人,在他知晓李叔与张医生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前,已按李叔之意把钱还给了周老师,刘木匠不再负债。 再看周老师。与买卖行为不同的是,债权转让是改变权属的行为,不存在“一女二嫁”。债权一旦转让便没有债权再可转让。据此,李叔与周老师订立的转让债权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周老师对于刘木匠没有债权。可周老师毕竟是善意的第三人,他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这5000块钱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除票据、债券等证券债权外,不存在善意取得债权的制度。二度让与债权的,虽第二个受让人是善意的,但因其受让的债权是子虚乌有的,所以不可能取得债权。因此,周老师接受刘木匠原先欠李叔的5000块钱没有法律依据,他应把这笔钱返还给张医生。 最终,李叔仍然欠周老师5000块。至于李叔现在没有清偿能力,则属于交易风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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