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房屋出卖人的欺诈行为 |
释义 | 一、如何应对房屋出卖人的欺诈行为 如下应对房屋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房屋出卖人欺诈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出卖人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屋买卖纠纷在哪里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法律网提醒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涉及不动产,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什么权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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