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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下)
释义
    失地、失业、苛捐杂税不仅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而且逼使他们离乡背井、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的主力。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着无家可归,许多当年有地有业的农民现在不得不加入城乡的贫民阶层。[77]以四川省自贡市为例,1993年该市开始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当初计划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来自贡“高新区”已经征用了约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紧邻自贡城区的红旗乡有上千户农民因此离开了生养了几代人的土地。红旗乡处在城乡结合部,原来这里的农民较为富足。以白果村八组为例,全村280人拥有土地303亩,主要种植粮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业,农民的人均年收入达到2千元。自从1995年他们的土地被征用以来,农民领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费早已用完,现在只能自谋生路。例如,黄永农和村里的几个农民只能靠在高档住宅“蓝鹰花园”的建设工地附近拣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挣5至6元钱。1995年征地前黄永农有1亩地,种植水稻和蔬菜,衣食无忧,再加上养猪养鸡,每年能有2千元纯收入。土地被占用后他每个月只能领到80元左右的生活费,这个数额比自贡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143元还低得多。[78]而且,从1997年开始,该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几百户农民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暂时搬进了周转房,但周转房阴暗潮湿,屋顶漏雨,道路泥泞。失去土地的红旗乡农民曾经把今后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区”新开办的工厂身上,期盼能早日进厂打工挣钱。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这个所谓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未出现农民们期盼已久的工厂,反而是盖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过去十几年来,各地政府推动的“万亩果园基地”、“中国蔬菜之乡”、“某某开发区”等现象非常普遍,这都是以农民被迫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的。同时,农村基层政府政出多门,对农民不合理的集资、摊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构成了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和对农民收入的掠夺。
    除了失地、失业、税费、贫困、无房以外,农民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这样,失地、失业农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难。[80]众所周知,中国的农村长期以来就从未建立过社会保障制度,农民们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业,而政府通过低价征地获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业的农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围。现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试验的农民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复盖率很低,而且这些试验往往采取“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支持”的做法,农民们基本上不认同。一项统计表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总人口的11.5%.于是,大批失地失业的农民正持续不断地加入底层贫民的行列,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81]
    无形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但权利贫困必然导致有形的生活贫困。遗憾的是,许多学者只从表面上探讨“三农”的危机,将“农民太苦、农村太穷”的原因归结为摊派太多、税费太重、官员太腐败、农民太无能等表面现象,从如此角度来观察“三农”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农民土地财产权力贫困的治理方向与选择
    鉴于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是权利贫困,鉴于“富也权利、穷也权利”的现实,可以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之道应该而且必须是赋予农民权利、维护农民的权利、发展农民的权利。为了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财产方面的权利不足,笔者提出三个治理方向与选择。
    第一,土地征用规范化。国家征地是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国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随意的执法和不公的补偿,古今中外确实罕见。鉴于征地问题已经成为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元凶”,所以,建立国际公认的土地征用规范乃是中国的当务之急。美国的土地征用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笔者以为,中国需要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国的宪法需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美国很注重在宪法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如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of law),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 ),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82]尽管中国农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属于“私有财产”,但如前所述,农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已经构成了特殊的土地财产权,应该如同私有财产一样得到宪法的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正当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补偿”。
    根据美国的经验,有关政府征用土地的正当法律程序应该涵盖下列原则和步骤,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其一是正当性。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评估国家征地的正当性。在美国,政府无偿征地的范围十分严格,只限制在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与健康法规(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转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 )、污染(Pollution )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根据中国国情,政府征地必须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家的强制性征地权主要应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检法设施等,而商业开发和企业行为不能借助国家的行政权力强行征地,而是必须通过向国家、向农民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其价格也应由市场决定。[84]尤其是应该防止“权钱勾结”,阻止那种借政府的行政资源和司法强制以公益性目的为名低价征用农业用地,然后再把征用来的土地高价出售于商业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开性。政府必须以公告的形式书面陈述需要征地的具体理由,并需要提出反证,说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征地将产生什么负面后果。同时,政府机构必须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农民可以在听证会上质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并有权要求政府放弃征地行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机构对所征的农民土地要作财产评估,并向农民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补偿价格,而农民则有权讨价还价(counter-offer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独立于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双方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Appraisal ),提出评估报告,并由法庭作出调解。如果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负责组成民事陪审团,确定合理的补偿价格。判决生效后,政府必须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同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财产。[87]
    除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 )问题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大主题。结合美国经验,中国土地的公平补偿主要应该体现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体的公平。尽管中国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农民集体(村委会和村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及农户本身,但征地补偿对象必须以农户为主,对农户实行全额、对等的补偿办法,因为农户才是土地的实质使用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必须防止农村基层干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层层截留、克扣和盘剥。[88]同时,还要考虑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用土地换社保[89],对农民的补偿可采用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为农民建立长期受益的社会保险机制[90],并由此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次性货币发放的办法,应该在农村按年龄段分类建立社会保障体系。[91]其二是客体的公平。征地的补偿不能仅限于土地本身,还应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庄稼、建筑和水井等;还需要包括与土地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声誉等。[92]鉴于失地农民无屋可住的悲惨情景,征地部门需要实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拨建设留用地,为失地无屋农民建造商住楼,提供农民就地创业的机会。[93]其三是估价的公平。其基本准则是法律要求补偿的价格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94]在美国和西方其它国家,这主要依靠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95]所以,制定中国财产评估师的考核规则、推动财产评估师的产生机制、培育财产评估师的人才环境,已经成为国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重要条件。
    第二,土地市场化。土地征用的规范化可以为土地的市场化提供制度化环境,而推动和实施土地的市场化则是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一大保障。[96]中国的《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户自由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为土地市场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转只是土地市场化的萌芽,离成熟的土地市场化要求仍然存在相当距离。大致而言,土地市场化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选择。既然农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权利,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经营用途的自由选择,包括种什么、种不种、种多少、种多久。没有农民对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土地市场化只能是“空中楼阁”。同时,由于农民处于天然的弱势,国家不能阻碍农民运用上述权利,而且应当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积极保护农民行使自主的权利。当外力侵犯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的权利时,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制止和惩处。[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场的自由开放,目前中国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没有西方社会那种正规的市场条件,“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不许农民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排斥和被剥夺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是否出现“陈胜、吴广起义”的关键因素。若政府长期、持续地低价强制购买农民的土地,农村的稳定就无法保证。[98]推动土地市场的开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于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的中间盘剥,提升农民在土地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又能发展一支专业的地产经纪人队伍,可严格地按照土地市场的专业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农民拥有抵押土地的权利。所以,目前中国必须赋予农民土地的物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抵押,促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变成一种准商品。[99]问题是目前农民需要贷款时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权而不是所有权,而银行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是一种很大的金融风险,这种承包权在现实中的不稳定更增加了银行的抵押风险。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演进为所有权是推动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证。
    四是土地自由兼并。土地市场化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而农村土地只能通过市场化的兼并才能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目前,城市中的企业兼并比比皆是,并由此必然导致企业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并,为什么城市可以兼并,企业可以兼并,而农村土地就不可以兼并呢?目前农村的兼并仅限于土地的承包权,其弊端在于,承包权只有30年,而投资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约束的,30年后的资产增值谁来受益,又如何计算?于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个难以回避的议题。[100]
    第三,土地产权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规范化、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有助于推动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为中国出现一个充满活力和选择的农村土地结构创造条件。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因素,因为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意味着农民选择权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选择参与,更包括选择“退出”。[101]
    土地产权多元化主要涵盖三个创新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权利的因素。首先,它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构成挑战。过去20多年来土地承包制阻碍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利和自由,因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资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小块土地的分割特点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承包合同导致农民税费义务的刚性化。这种“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体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机,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无法提供财产安全和激励机制,抑制了农民财产积累的冲动。所以,急需设计与实施一种与农村多元化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土地产权制度。[102]人们需要建立一种基本的观念:不管一个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多么完美、有创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种强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种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容许民众具有选择的权利和退出的权利。
    其次,土地产权多元化能够促进新土地制度的实践。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选择能够打破,将有助于推动各种新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例如,土地租赁制能提供农民租赁收成的新选择,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规定的刚性义务,有助于土地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民选择分成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实行劳动计酬的经营方式。这不仅能够照顾弱者、激励强者,更是体现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一大象征。[103]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进土地产权的多元化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资本收益为实的财产制度,农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获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业收益的成员权,由此能够体现土地农转非的增殖收益和社会保障的股权。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业的收益分配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交换并未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所以多数农民所拥有的股权只是“虚股”,不能转让、继承、抵押,属于残缺产权,它与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红”的初级社类同,但又与初级社的“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相违背,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人去股消,没有退出权。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实践毕竟比僵化的一元统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价值中立的制度选择,不论制度形式的“好”与“坏”,只讲制度效能的高与低。土地产权多元化意味着农民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赁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环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两极制度都应该成为一种选项,但不应该是唯一的选项,国家不仅应该允许一些地区保留集体劳动的工资计酬制,也应该允许个别地区试验土地私有制。允许“左中右”不同体制的存在、提供农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条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例如,基于中国各地区土地状况、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的产权形式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民种地的经济成本高、比较利润低,但农民流转土地的市场价格高、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多,这样,土地的租赁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于农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双重转型,而且由此产生的土地抵押和兼并也有助于加速东部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105]但在中西部地区,土地贫瘠、农民困苦,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源,贸然推动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迅速分化;而且,由于西部土地的价值较低,愿意兼并西部土地、投资西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相对较少,所以,维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体制、维护西部农户的合作传统,不失为目前适宜中西部农村土地产权的较好模式。[106]
    总之,征地规范化、土地市场化和产权多元化是三大相互关联的土地制度安排,因为只有规范了农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证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动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促进土地租赁、抵押和兼并的健康发展;同时,只有在土地征用规范化、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制度环境下,理性而充满活力的土地产权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规范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为规范的征地能够保证农民土地转让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自由的土地市场能够有助于农民在市场机制下自主选择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径、处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时,产权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强制,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能力的农民自主选择土地的产权形式。这样,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最终有助于在根本上减缓和根除农民的贫困,有利于中国农村运用权利的杠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和政治参与。
    注释:
    [1]洪朝辉:“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根源与治理路径”,《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2年,第4期,页5-30.[2]World Bank,China Strategiesfor Reducing Poverty in the 1990s (Washington D.C.,1992);Jalan Jyotsna andMartin Ravallion,“Transient Poverty in Post-Reform Rural China”,Journal ofComparative Economics 26(1998):338-57;Carl Riskin,“Chinese Rural Poverty:Marginalized or Dispersed?”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4(2)(1994):281-84;Jalan Jyotsna and Martin Ravallion ,“Is Transient Poverty Different?Evidencefrom Rural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36(2000):82-99.[3]《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其中的第14条也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法律规章栏目》(http://www.chinaelections.com/)。
    [4]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I,Section 2.See GeorgeTindall ,America:A Narrative History,vol.1(New York:W.W.Norton ,1988),A 12.[5]于建嵘:“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www.china-village.net ),1/11/2003.[6]Vivienne Sh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sSocialism ,1949-1956(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DwightPerkins and Shahid Ysu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1984);J.Chen,“On Property I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Commune ,”Economic Research 7(1994):47-53.[7]Louis Putterman ,ed.,Continuityand Change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 :Collective and Reform Eras in Per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Terry Sicular,“China‘s AgriculturalPolicy During the Reform Period”,in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of the U.S.Congress,China’s Economic Dilemmas in the 1990‘s :The Problems of Reforms,Modernizationand Independence(New York:M.E.Sharpe,1993),pp.340-64.[8]Jonathan Unger,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China (New York:M.E.Sharpe ,200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页36.[10]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参见《民法通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页10.[11]1987年实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参见前引《民法通则》,页10.[12]198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
    [13]于建嵘:前引文。
    [14]槟郎:“尊重并确立农民的四大权利”(www.china-village.net ),4/2/2002.[15]Daniel Kelliher,“The Chinese Debate over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heChina Journal 37(January 1997):63-86.[16]刘凤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设计:剥夺村集体的经济权力”(www.peopledaily.com.cn/),12/4/2003.[17]贾生华:“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整体改革”,《经济研究》1996年12期。
    [18]“制约农民致富的制度分析”(www.macrochina.com.cn ),7/20/2003.[19]于建嵘:前引文。
    [20]于建嵘:前引文。
    [21]Jean Oi,“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TheChina Quarterly (December 1995):1132-49.[22]1988年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页60.[23]《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4]《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47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5]于建嵘:前引文。
    [26]于建嵘:前引文。
    [27]Y.Barzel,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New York: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89)。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2条,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9]黄海:“赋予农民特殊的土地财产权”,《农民日报》,10/25/2003.[30]蒋江敏、申兴、邱香:“张曙光猛轰土地政策现行拆迁制度是部恶法”,《中国选举与治理网》,11/12/2003.[31]于建嵘:前引文。
    [32]党国印:“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化与农村稳定”,《中国农村观察》,1997年第5期。
    [33]David Zweig,Freeing China‘s Farmers:Rural Restrucring in the ReformEra (New York:M.E.Sharpe ,1997)。
    [34]James Kung and Shouying Liu,“Farmers Preferences Regarding Ownershipand Land Tenure in Post-Mao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38(July 1997):33-63.[35]Tamara Jacka ,Women‘s Work in Rural China: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n Eraof Reform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Laurel Bossen,ChineseWomen and Rural Development :Sixty Years of Change in Lu Village,Yunnan (Lanham,MD.:Rowman Publishers,2002)。
    [36]王景新、支晓娟:“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8/15/2003.[37]谢湘:“农业部副部长: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成突出问题”,《中国青年报》,8/21/2003.[38]Jean Oi,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Village Governmen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39]谢湘:前引文。
    [40]“加快土地流转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www.scol.com.cn/),10/23/2003.[41]党双忍:“废除制度歧视,还农民公民权利”(www.nongyou.net ),10/30/2003.[42]党双忍:前引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7条,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44]谢湘:前引文。
    [45]“《土地承包法》促大公司农村圈地”(http://www.in.ah.cn/),3/10/2003.[46]赵丽:“农地制度与农民权益”,《中国选举与治理》,2003年8月12日。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48]“制约农民致富的制度分析”(www.macrochina.com.cn ),7/20/2003;JeanOi,Rural China Takes Off: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Reform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49]林春霞:“谁来关心失地农民的命运?”,《中国经济时报》,9/2/2003.[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47条,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51]党双忍:前引文。
    [52]朱丽亚:“30年的合同3天就给废了村民土地说没就没了?”(www.xinhua.org/),11/3/2003.[53]党双忍:前引文。
    [54]出处同注[45].[55]党双忍:前引文。
    [56]“‘股田制’和农业产业化”,《中国选举与治理网》,10/22/2003.[57]黄海:前引文。
    [58]出处同注[45].[59]刘健、陈芳:“湖南临澧怪事:乡政府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弃粮种树”(www.xinhua.org/),11/19/2003.[60]于建嵘:前引文;Colin Carter and Fu-NingZhong ,“Will Market Prices Enhance Chinese Agriculture?:A Test of RegionalComparative Advantage ,”Wester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6(2)(1991):417-26.[6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62]谢湘:前引文。
    [63]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9/23/2003.[64]杨建民、沈宗武、金造时:“对‘失土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国选举与治理网》,10/30/2003.[65]“三农热点透视:失地失业农民状况调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10/22/2003.[66]出处同上。
    [67]出处同注[40].[68]出处同注[65].[69]杨建民、沈宗武、金造时:前引文。
    [70]陶培荣:“失地农民的利益必须确保”,《农民日报》,5/23/2003.[71]有关中国农民和农村贫困的历史和现状,参见Azizur Khan and Carl Riskin ,Inequality andPoverty in China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Marc Blecher ,“Inequality and Socialism in Rural China :A ConceptualNote,”World Development vol.13,no.1(1985):115-21;Carl Riskin,“RuralPoverty in Post-Reform China,”in Ross Garnaut ,Shutian Guo,and Guonan Ma,eds.,The Third Revolu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6),pp.245-55;Carl Riskin,Zhao Renwei and Li Shi ,eds.,China‘s Retreat from Inequality (New York:M.E.Sharpe ,2001)。
    [72]杨建民、沈宗武、金造时:前引文。
    [73]出处同注[65].[74]陈锡文:“农民增收需打破制度障碍”(www1.cei.gov.cn/),10/8/2002.[75]伍严:“农民失地怎么办?江苏实施农村新政:土地换社保”,《中国产经新闻报》,11/14/2003.[76]出处同注[65].[77]Scott Rozelle,Guo Li ,MinggaoShen,Amelia Hughart and John Giles,“Leaving China‘s Farms :Survey Resultsof New Paths and Remaining Hurdles to Rural Migration ,”The China Quarterly 158(June 1999):367-393;Elizabeth Croll and Huang Ping ,“Migration for andAgainst Agriculture in Eight Chinese Villages ,”The China Quarterly (March 1997):128-46;Lorraine West and Yaohui Zhao,Rural Labor Flows in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
    [78]宿琪:“‘三农’调查报告──土地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10/29/2003.[79]出处同上。
    [80]Jalan Jyotsna and Martin Ravallion ,“Are the Poor Less Well Insured?Evidence on Vulnerability to Income Risk in Rural China ,”Jounral of DevelopmentEconomics 58(1997):10-23.[81]杨建民、沈宗武、金造时:前引文。
    [82]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mendment V,see George Tindall,America :A Narrative History,2nd.Ed.,vol.1(New York:W.W.Norton ,1988),p.A22.[83]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11/17/2003.[84]韩长赋:“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切实保护耕地和农民权益”,《人民日报》,11/1/2003.[85]韩冰洁:“中央一号文件回归三农成为新领导集体关注焦点”,《了望新闻周刊》,1/10/2004.[86]韩长赋:前引文。
    [87]周大伟:前引文。
    [88]“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现状”,《中国选举与治理》,11/16/2003.[89]伍严:前引文。
    [90]陶培荣:前引文。
    [91]杨建民、沈宗武、金造时:前引文。
    [92]周大伟:前引文。
    [93]杨建民、沈宗武、金造时:前引文。
    [94]B.Needham ,“A Theory of Land Prices When Land is Supplied Publicly:The Case of the Netherlands ,”Urban Studies 29(5)(1992):669-86;Y.J.Shi ,T.T.Phipps ,D.Coler ,“Agricultural Land Values under Urbanising Influences,”Land Economics 73(1)(1997):90-100.[95]周大伟:前引文。
    [96]William Parish ,Xiaoye Zhe and Fang Li ,“Nonform Work and the Marketizationof the Chinese Countryside,”The China Quarterly (1995):697-730.[97]韩长赋:前引文。
    [98]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 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马晓河:“当前‘三农’问题的症结与解决途径”,《中国经济时报》,8/25/2003.[99]马晓河:前引文。
    [100]“放弃土地的农民如何规划小康之路”(www.in.ah.cn/),3/10/2003.[10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孙立刚:“权力、退出与农民负担问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4/9/2003.[102]黄海:前引文。
    [103]乔新生:“学者新论:中国农村问题三谈”,《人民网》,11/12/2003;KlausDeininger and Soingqing Jin ,“Land Rental Markets as an Alternative to GovernmentReallocation?Equity and Efficiency Considerations in the Chinese Land Tenure System,”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930.[104]温铁军:“社区股份合作制与村级民主:两个村的故事”(www.cc.org.cn/),6/3/2000.[105]Ivan Szelenyi ,ed.,Privatizing the Land:Rural Political Economy in Post-socialist Societies(London:Routledge,1998)。
    [106]“杜青林诠释中央解决‘三农’问题思路”(www.chinanews.com.cn/home.html),11/27/2003.
    

  洪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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