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分配? |
释义 | 昨日,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市征地政策进行解读,详细说明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介绍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行征收土地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只有政府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应当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目前我市四城区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8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我市城区留用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的10%确定。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征用农用地项目的留用地,原则上给予选址。政府鼓励各村留用地集中选址,统一规划建设。2006年1月1日后征收农用地项目的留用地,原则上按100万/亩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再选址供地。 今年4月13日颁布《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2008年2月19日后依法征收耕地的,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八县(市)及马尾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正在制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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