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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筑巢引凤”之后
释义
    一块世代耕种的良田,一个规划中的工业区,23户农民的生存条件与政府“筑巢引凤”的激烈碰撞……
    2007年6月15日,是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接待日,5位来访者紧紧围住该院副院长徐军说:“我们是来感谢法院和您的!”他们兴奋地告诉徐军,全体村民都拿到了土地征用补偿款,如今,他们都被安排到了招商引资后所建的企业里工作。到底是什么使得5位农民从100多公里外的宝应县范水镇专程赶来致谢?说来话长,这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
    农民:满怀期盼让土地
    江苏省宝应县是著名的鱼米之乡。2002年4月,该县第二大镇范水镇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当地人民群众的就业增收等问题,决定建设专门的工业园区,筑巢引凤、招商引资。于是,该镇红旗居委会丰产组172.4亩土地纳入园区建设规划。这块土地紧邻镇中心区,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该地块一直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农田,上面没有任何建筑物,不存在拆迁等问题。当年5月,范水镇政府要求红旗居委会和下属丰产组签订用地协议,建设镇工业园区。想到肥沃的土地即将变成一排排厂房,马步青、许立久等23户农民的心里充满了期待。
    为确保协议得以顺利签订,丰产组村民组长华春挨家挨户地做工作。2002年5月5日,红旗居委会又组织部分村民参观了附近曹甸镇的工业园。眼见为实,看到曹甸镇工业园附近的农民富了起来,想到这172.4亩土地变成工业园,企业来了,进厂就业机会多了,收入也会同期增加,是个惠及子孙后代的好事,丰产组的村民最终同意让出土地。
    2002年5月9日,村民组长华春代表丰产组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镇政府征用该组所属172.4亩土地,用于镇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交地时间为2002年麦子收割结束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前述款项须存放在范水镇政府处,由镇政府每年按每亩3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分红款给丰产组,年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支付问题再议。这是一个对广大村民十分不公平的协议,但考虑到征地后相关的劳务用工问题的约定,善良的村民还是认可了。当时,协议还约定:在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遇有劳务用工,除有技术要求的工作和机械作业工作外,优先安排村民,劳动报酬与用工单位的人员同工同酬。被征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土地的村民,且用人单位必须和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的人员同工同酬。
    为防止村民们悔约,确保协议履行,2002年6月4日,双方在宝应县公证处对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当年7月,23户农民收割完水稻,清理好土地,停止了水稻的耕种、插秧。丰产组如约将172.4亩土地交给了镇政府。
    土地:未开发引起诉讼
    23户农民没有了土地,也就无法插秧、种稻,没有了基本的口粮。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只祈盼早日建成工业园,引来凤凰,让自己有份生活来源。他们苦苦等待,一次次去镇政府打听招商引资情况,一次次失望而归。冬去春来,转眼间一年过去了,172.4亩土地仍被搁在那,长满了杂草,23户农民十分心痛,本可以有的1年粮食收成没有了。于是,他们集体找到居委会、镇政府,得到的回答是必须先行筑巢,何时能引来凤凰没有具体时间表。23户农民闻此讯后商议,最终决定要依法维权。
    2003年9月23日上午,23户农民中的6位代表风尘仆仆的出现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状告范水镇红旗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侵犯他们的土地承包权,请求法院为民做主。揉皱的状纸上,摁着23个鲜红的手印。宝应法院立案庭法官们热情接待,并郑重地收下了这份诉状。
    马步青、许立久等23个村民在诉状中称:他们是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丰产组的村民,一直以种地为生。2002年5月,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将他们所承包的172.4亩基本农田出租给范水镇人民政府作为工业园,期限20年,每年按每亩300元进行补偿。他们认为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下属丰产组签订的协议书实为一份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此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给予撤销,并判令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范水镇政府归还土地172.4亩。
    9月26日,宝应法院立案受理。
    10月27日上午8时,宝应县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内早已座无虚席,他们当中除极少数范水镇政府、红旗居委会通知来旁听的相关人员外,都是远道而来的农民。23户农民推选马步青、许立久为诉讼代表人,并共同委托两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镇政府和红旗居委会则共同委托两名法律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
    庭审刚一开始,被告代理人便来了个下马威,称:经查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发现大部分原告签名是一个人所书写,不是全体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立刻休庭,核实之后再开庭。说完便向法庭提供了3位原告农民的谈话笔录和现场录音磁带作为证据。对此,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对地指出,从被告代理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3位农民对这场诉讼是知晓的;被告方没有问他们愿不愿参加诉讼,只是问有没有签字,需要特别向法庭说明的是,3位村民已在录音磁带中说明自己不会写字,况且,愿不愿诉讼以及有没有签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请求法庭驳回被告的要求。
    庭审中,双方尚未触及实质性问题,仅主体问题就展开了唇枪舌战,一片火药味。独任法官孙广东发现,23户农民的起诉状以及委托书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镇政府提出的有关他们起诉的真实性相关证据之间有一定矛盾,为慎重起见,他宣布暂时休庭。
    一审:农民未讨回土地
    案件事关23户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且双方矛盾又是如此的对立。同年11月1日,法院决定将该案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11月6日,宝应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3户农民的代理人当庭宣读了诉状。请求确认2002年5月9日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下属丰产组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归还172.4亩土地;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对此,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镇政府仍坚持23户农民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并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听完双方陈述,法庭当即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并依据证据规则,要求原告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两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用地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举证。
    23户农民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红旗居委会和下属丰产组所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镇政府是用租赁来掩盖事实,剥夺丰产组村民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同时,还向法庭提供《资金分配意见书》一份,证明该172.4亩土地其实是以租赁的形式从村民手里面剥夺的,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对此,两被告代理人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指出,整个公证文书以及协议书就没有自己任何印章和签名,该案件与镇政府无关。法庭上,红旗居委会承认在2002年6月得到172.4亩土地,对荒废土地一事矢口否认,称目前上面种的是麦草。范水镇政府也承认,172.4亩土地属至今仍没有开发利用和未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
    经过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法庭确认了案件的事实。2002年5月9日,丰产组村民组长华春代表丰产组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签订了协议书,6月4日在宝应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年水稻收割后,丰产组将172.4亩土地交居委会至今,丰产组已领取一次每亩300元的补偿费。协议中所指的172.4亩土地至诉讼之日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于范水镇政府工业园区开发。丰产组的23名农民认为,172.4亩土地属集体的土地,曾是自己及祖辈种植,至今未能经有关部门批准合理使用;且认为协议书的签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此协议是无效的,故引起诉讼。法庭同时还对23户农民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当庭确认。
    2003年11月16日,宝应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该院认为: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其下属丰产组委托代理人华春签订的协议书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实质上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将23户农民使用的土地以租用的形式转让给范水镇政府用于工业园区建设,这种以租用、转让的方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于法无据,况且范水镇政府至23户农民诉讼及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土地使用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也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书虽经公证,但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案件中的172.4亩土地属于丰产组集体所有,而23户农民是该集体的村民,作为集体中的村民有权对协议书的效力确认提起诉讼,故两被告代理人称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23户农民要求被告归还172.4亩土地的诉求,因该土地属集体所有,即丰产组所有,现其要求归还172.4亩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且主体不符。据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其下属丰产组于2002年5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马步青、许立久等23户农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权益得到了保护
    一审判决虽然判定协议书无效,但23户农民仍未实实在在地讨回土地。对此,他们不服,认为宝应法院的判决只宣告合同无效,而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却明确只有丰产组才有权利要求返还,这与合同无效的法律结果是矛盾的。2004年2月8日,23名农民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事关23户农民的生计,该院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工作,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徐军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
    2004年3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审宝应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无出入。但案件争议的焦点演变为:用地补偿协议是否有效;23户农民是否有权要求归还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范水镇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返还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为此,23户农民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协议书无效是两被告的过错,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两被告诉讼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地辩解道:协议书实际是土地扭转协议,土地实际使用权已发生扭转,23户农民也就无权要求归还土地。
    法庭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征用土地则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中,红旗居委会与丰产组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系土地征用的补偿协议,从协议的主体看,居委会并不具备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约定将土地用于非农项目工业园的建设,又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协议书虽然经过公证,但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认定正确。
    用地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定后果是财产返还,亦包括财产权利的返还。本案中,23名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并实际行使了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在用地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后,自可继续行使对原土地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其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合乎法律规定。原审宝应法院认为172.4亩土地属丰产组集体所有,23名农民要求归还主体不符,据此驳回其这一诉讼请求,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加区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被上诉人范水镇政府实际占有使用了23名农民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故对其针对范水镇政府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2004年4月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宝应县范水镇红旗居委会、范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马步青等23户农民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按其各自原有面积返还,继续用于农业生产。
    效果:双方实现了共赢
    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宝应县范水镇人民政府、范水镇红旗居委会认识到在开发建设镇工业园用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之处。群众利益无小事,镇政府和居委会主动与23户农民沟通协调,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23户农民也深明大义,认为建立镇工业园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好事,当前的困难也是一时的。双方终于达成了谅解。
    此后,范水镇一面积极办理正式征用土地手续,一面加紧工业园的建设步伐。2005年10月,经省、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范水镇完成了镇工业园一切用地手续,丰产组的全体村民得到了国家规定的补偿。随着用地手续的完善,范水镇紧邻国道等综合优势显现,招商引资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6年底,丰产组里的年轻劳动力全部到引资建立起的企业内工作。后来,甚至组里的部分中老年人也进入企业从事卫生等勤杂工作,广大农民切实感受到法院公正裁判给他们带来的一切,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引用法条:
    [1]《用地补偿协议书》
    [2]《资金分配意见书》第六十三条
    [3]《资金分配意见书》第六十一条
    [4]《资金分配意见书》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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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