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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遗产女儿女友起纠纷 法院明断继承权
释义 南昌市内某单位职工宋宝恐怕生前从未想过,为了他生前留下的一间房改房,他的女儿与他生前的女友打起了一场财产继承纠纷官司。这桩自去年8月份就开始打的官司在今年3月中旬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柯女士搬出住房,获8千元补偿。
南昌市内某单位职工宋宝与林女士1982年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下女儿宋弘,1998年两人离婚,独生女儿宋弘随母亲一起生活,林女士随后便去了海南。后宋宝与柯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从1996年两人开始同居到2002年7月11日宋宝猝死,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
2000年6月,宋宝参加单位房改,交购房款4001元,在家庭情况一栏表格中填写的依旧是前妻为配偶的内容,取得了西湖区广润门某区某栋402室建筑面积26.25平方米的一室一厅住房,柯女土便与宋宝住在这里。宋宝过世后,柯女士旋即于2002年8月7日给所在地居委会打了一个报告,提出自己l994年起就开始到宋宝家居住并照顾生病的宋宝,柯女士表示,虽然自己未与宋宝打结婚证,但这是事实婚姻。单位和邻居都知道这回事,并且柯女士还拿出了与宋宝在外面游玩时拍的好多照片,其中有一张在照片上标有“宋宝柯女士婚配留念”字样。当宋宝的女儿宋弘欲将居住在此屋中的柯女士赶出家门时,双方吵了起来。柯女士坚称,自己与朱宝患难与共,尤其是在宋宝患病期间日夜伺侯在身边,而宋宝的女儿 却从未过来照顾父亲,自己虽然末与宋宝拿结婚证,但邻里同事都可作证,他俩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尽了妻子的责任,因此有权利,有理由继承这套房子并在此居住。现在南昌市内某大学读书的宋弘提出,自己是死者的亲生女儿,这套房子是自己父亲的房改房,作为宋宝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套房子,柯女士必须搬出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反复调查调解,认为:柯女士与宋宝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不能作为死者宋宝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宋宝的遗产。但考虑到柯女士在宋宝生病时对宋宝进行了护理、照顾,可以分给柯女士适当的财产,宋弘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折房款8000元 给柯女士。宋弘作为宋宝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承继宋宝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继承其父的遗产房屋一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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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