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时,因原告方提出的同父异母兄妹之间的亲子鉴定不具备检验前提,依现有技术无法实现鉴定目的,进而不能确定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继承812500元遗产的诉讼请求。 湖州商人卢某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公司遍及湖州、台州、上虞等地。2001年12月31日,卢某与妻子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双双罹难。然而,正当卢家人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时,一位姓方的女子抱着3岁的幼女小静提出要求参与继承卢某的遗产。卢家面对这位突然造访的所谓“亲人”表示了怀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法庭上,方女士仅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但由于无其他必要的证据加以印证,所以无法认定小静系卢某与方女士所生这一事实。为此,方女士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卢某之子与小静做亲子鉴定来证明小静的身份,但遭到被告方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由此造成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此外,原告提出的请求继承卢某1/4遗产计812500元的数额缺乏相应证据加以印证。故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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