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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书遗嘱引发房屋继承纠纷
释义
    1936年和1955年,高某分别购买了两处房产。 1960年,高某与王某结婚,婚后育有高文春等四女,王某1975年去世,1980年高某与吴某结婚,婚后生下儿子高斌,吴某和父亲先后于2004年12月和2008年7月去世。其间,四姐妹中的高文春于2006年死亡,留下张润、张静两子女。
    2008年6月前后,高某因病住院治疗。小儿子高斌于当年6月25日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高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两处房产指定高斌继承,该遗嘱由遗嘱人指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律师执行,遗嘱一式两份,由见证人蓝某保存一份。高某在遗嘱上立嘱人一栏签字,代书人一栏由蓝某签字,蓝某和另一名见证人张某还在见证人栏上签了字。高斌要求独自继承遗产,高某的三个儿女及张润、张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
    法庭上,遗嘱见证人张某回忆说,他于2008年6月25日到医院找高斌谈其他事情,到医院后,高某从枕头边拿出遗嘱,要他作见证人。在此前,遗嘱上已有高某和另一见证人蓝某签字。张某说,他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也未见到高斌或蓝某向高某详细宣读遗嘱。
    另一名见证人蓝某则声称,当时高某要其代书遗嘱,将所有房产交由高斌继承,但蓝军怕写不好,就叫高斌办理。高斌将打印的遗嘱交给高某和蓝军看,高斌也向高某念了遗嘱内容,高某和蓝某看后确认无误才在遗嘱上签字。而根据高某女儿与蓝军的谈话录音,蓝军当时表示仅见证了高某的签字,对内容并不清楚,因签字时天黑了,并未看遗嘱,高斌在向高某读遗嘱时语速较快,他听得很模糊。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代书遗嘱的程序规定很严格,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见证人,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书写完毕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不会写字的应以按指印代替签名。本案中,高某于2008年6月25日所立的遗嘱,根据遗嘱书面内容,由代书人代为拟定,见证人见证遗嘱内容,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特征。但该遗嘱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而是由遗嘱继承人高斌代书,且见证人张某并未在场见证,而是在其他人都签字后才到现场在遗嘱上签字,另一见证人蓝某的证言也前后不符。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最终法院判决,高某的两处房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即高某五名子女各享有20%份额,其中高文春的份额由张润、张静各分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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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