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薜莉、魏翀诉于桂枝房屋纠纷案 |
释义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龙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反诉被告)薜莉,女,47岁,汉族,开封市工商联干部,住本市北土街107号。 委托代理人姚建勇,开封东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魏翀,女,19岁,汉族,开封市三职高学生,住本市北土街107号,系薜莉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女,59岁,汉族,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铁务局三处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薜冬,女,35岁,汉族,开封市妇联干部,住开封大学家属院。 被告(反诉原告)于桂枝,女,86岁,汉族,住本市北土街107号,系魏翀祖母。 委托代理人张玉箱,开封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开封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魏清芝,女,59岁,汉族,开封五一服装厂工人,住本市迎宾路72号2单元7号,系于桂枝长女。 第三人魏淑兰,女,53岁,汉族,开封市回族中学教师,住回族中学家属楼2单元253号,系于桂枝次女。 第三人魏惠兰,女,49岁,汉族,开封市糖果厂工人,住本市东二道街24号,系于桂枝三女。 第三人魏小玲,女,44岁,汉族,开封市皮鞋厂工人,住本市西坡街5号院5号楼4单元6号,系于桂枝四女。 委托代理人(四个第三人)薜冠华,开封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薜莉、魏翀诉于桂枝、第三人魏清芝、魏淑兰、魏惠兰、魏小玲继承纠纷,及于桂枝反诉薜莉、魏翀房屋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薜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建勇、魏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英、薜冬,于桂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箱、李高峰、魏清芝、魏淑兰、魏惠兰、魏小玲及她们四人的委托代理人薜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薜莉及魏翀诉称,被告于桂枝原来在本市北土街107号有房屋六间,1995年4月14日,被告以年迈不便管理为由自愿将该房屋赠与给其子魏庚寅,且赠与合同经公证处予以公证。1997年12月31日,魏庚寅向龙亭区城建局申请并获批准后,与原告薜莉共同出资将该六间房屋扩建为现在的十间楼房(二层)。该房建好后,原、被告及魏庚寅四人在此共同居住。1998年10月7日,魏庚寅因车祸而死亡。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依法确定魏庚寅的遗产范围,并对原、被告所继承的份额进行分割。 被告(反诉原告)于桂枝辩称,本市北土街107号房屋六间,系我丈夫魏好义分别于1951年及1953年出钱购买的,并于1984年翻修,该房的产权文书一直是我的名字。1994年下半年,儿子魏庚寅和儿媳薜莉逼迫我,让我把房屋过户为魏庚寅的名字,我没有同意,为此我们生了半年的气,儿子还骂了我。1995年4月,儿媳又提起房屋过户的事儿,儿媳的父亲也劝我把房过户给儿子。一天,儿媳领我去了龙亭区公证处,公证处的人只是问了我几句话,并没有给我公证书和赠与合同,我也不知道公证书和赠与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我因年迈不便管理,自愿将房屋赠与魏庚寅,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儿子魏庚寅逼我去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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