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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等诉范荣富继承纠纷案
释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393号
    1962年7月范奂轮赴香港,凌菊梅仍居住在上海。范奂轮在香港期间与郑秀弘、范荣富共同生活。范奂轮、凌菊梅于1998年9月14日在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室因煤气中毒死亡。范奂轮、凌菊梅生前无子女,范奂轮与郑秀弘也未生育子女。本案原告范焕明系范奂轮之弟,范书昭系范奂轮之妹,凌志清、凌志铭系凌菊梅之兄,凌孟治系凌菊梅之侄子,本案原告郑美娟、范荣华与被告范荣富系郑秀弘之子女。故原告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凌孟治诉讼至本院要求依照法定继承继承范奂轮的遗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郑秀弘于2000年5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死亡。
    另查,范奂轮生前在恒生银行上海分行存款港元定期两份,分别为港元4,668,503.63元;港元4,466,528.80元,合计港元9,135,032.43元及其利息。范奂轮名下位于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室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一套。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质证意见,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关于范奂轮和凌菊梅的关系。根据凌菊梅生前常住人口登记卡,凌菊梅生前所在单位的证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矿镇范家居委会的证明,范奂轮、凌菊梅生前居住本市高邮路5弄42号时的户籍资料以及范奂轮回沪后与凌菊梅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认定范奂轮与凌菊梅是夫妻。1942年凌菊梅与范奂轮在宁波结婚。婚姻法实施后,凌菊梅与范奂轮虽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但从范奂轮、凌菊梅1949年之后的户籍登记资料显示,范奂轮、凌菊梅夫妻关系已为我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故本院对范奂轮、凌菊梅婚姻关系予以确认。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案被继承人范奂轮与凌菊梅因煤气中毒同时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由有继承权的人分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范奂轮与凌菊梅互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又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原告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凌孟治以被继承人无遗嘱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提出诉讼,要求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范奂轮、凌菊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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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