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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人起诉精神抚慰金被法院判决叫停
释义
    日前,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邹某(女)诉被告燕某、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某70177.91元;判决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某7797.55元;被告燕某、郑某对上述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邹某请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3日晚11时左右,原告邹之夫、冯某系长宁县老翁信用社职工,在回老翁信用社宿舍时,看见被告燕某、郑某酒后正在发生扭打,便上前劝解,当看到燕某从地上捡起砖块正欲砸向郑某时,即从背后将其抱住,燕某一摔,冯某倒地,摔伤右肩。经长宁县中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住院治疗14天出院,用去医疗费2121.46元。冯某受伤后,被告郑某分三次向其支付治疗等费用5600元。2006年7月24日,冯某在长宁县人民医院照光、照片用去64元。后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2006年12月9日,冯贤书因病去逝。
    2008年3月16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燕某、郑某赔偿原告医疗费4395.46元,误工费5079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交通费450元,资料复印费46.5元,鉴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748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燕某在冯某上前劝架时,将其摔倒致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某虽未与冯某身体直接接触,但冯某的受伤致残与其和燕某的扭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冯某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冯某的受伤系燕某、郑某的共同过失所致,所以,由燕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郑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冯某继承人原告邹某要求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邹某主张的冯某门诊费用,资料复印费、交通费用,误工费用,均因未出示相应医院的处方笺、相应交通费用车票和复印费发票据、冯某单位扣发冯某住院期间的工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冯某病故,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法院为什么要判决驳回原告邹某起诉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诉求呢?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法院对原告邹某的起诉予以受理,并最终判决燕某和郑某承担丈夫冯某受害人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page]
    从过错角度讲,本案是燕某和郑某二人共同过失致冯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对损害结果,根据燕某和郑某过失大小以及原因为比例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燕某和郑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利于判决的履行。
    法院之所以要判决驳回原告邹某起诉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求,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具有“(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之一的,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显然原告邹某所诉中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属于这些原因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的规定看,被告燕某和郑某在冯某生前并非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付冯某精神损失,原告之夫冯也并非在生前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原告邹某在丈夫冯某病故后,起诉要求被告燕某与郑某赔偿伤残等费用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邹某起诉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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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