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接受遗赠可根据行为来认定 |
释义 | 父亲将房赠他人儿子状告受赠人称对方未及时作出表示遗嘱无效——— 基本案情 马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马某与林某长期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005年11月的一天,马某立下遗嘱,表明要将自己的房子留给林某继承。第二天,马某在林某的陪同下,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iframe src="http://www.ynet.com/gall/ast.jsp" scrolling="no" ></iframe>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rec.ynet.com/adx.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rec.ynet.com/adjs.php?n=762195722&what=zone:160&exclude=,&referer=http%3A//news.baidu.com/ns%3Fcl%3D2%26rn%3D20%26tn%3Dnews%26word%3D%25BC%25CC%25B3%25D0%25B7%25A8"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2007年3月,马某去世。马某去世后几天,林某到公证处办理了接受遗赠的公证,于当年4月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了新的产权证。 马某与前妻的儿子小马认为,林某在知道父亲马某遗赠房屋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她已经放弃接受遗赠。 小马起诉要求确认林某已经放弃接受马某的遗赠。 [page]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刘艳法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林某亲自陪同马某到公证处办理遗赠公证事宜,并且产权证和公证书原件由马某持有,再加上在马某去世后林某及时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以可以认定林某一直有接受遗赠的行为,她并未放弃受遗赠。 因此,小马要求确认林某已经放弃接受马某遗赠的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