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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
释义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第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那么,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什么?接下来由法律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另外,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交通肇事罪民事诉讼材料有哪些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四)如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民事诉讼诉讼参加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
  • 民事诉讼法提交证据的规定
  •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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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