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适的承租人 |
释义 | 一、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适的承租人 一房数租的情况下承租人的确定是:房屋应归已经实际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一方使用;均未实际占有的房屋应归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使用;均未实际占有且登记备案的房屋应归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使用。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三、承租人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3.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例如,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4.其他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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