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施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被很多法律人士质疑过是否违宪,在一波又一波的争议中总算找到了可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对财产征收制定行政法规支撑点。再审视各地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美其名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却看不到法里授权地方立法内容,让人不得不怀疑,擅自造法。 其一、地方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私自立法有违《宪法》这一国家大法。《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地方立法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强拆,就是打着合法旗号剥夺老百姓财产权。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笔者翻阅许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地方规定,见不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法目的,脱离宪法宗旨私设拆迁权。在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时,什么目的都会成为正当理由。 其二、地方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与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第六项可看出,非国有财产征收只能制定进行。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目前,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尚未授权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法规,国务院实际也没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许多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甚至于县出台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规定,笔者不明白他们是如何突破《立法法》而找到立法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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