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释义
    【阅读全文】
    各区、县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业务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将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上交市局。该项费用主要用于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拆迁工作会议、开展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发证、拆迁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奖励等。
     二、拆迁管理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上交市局。
     三、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业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511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完)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2: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