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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形态(三)
释义
    这一点也同样说明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很多学者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权能的体现。而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行使的。物权请求权表明它是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而物上请求权则没有表明此种区别。再者,物之上并不能存在任何类型的请求权,物只能被纳入主体支配的范畴才能被称为客体,没有权利主体的物(如无主物)之上是不存在请求权的。从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条件来看,只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请求权才发生,而并非是“物”的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该权利才发生,实际上“物”本身可能丝毫无损(如返还原物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这三种情形之下的“物”可能仍然是原物,未有损害);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来看,权利主体行使请求权是为了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并非是为了恢复“物”的圆满状态,因为“物”的圆满状态本身并未遭到破坏(否则即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故谈不上回复。
    (二)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唯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但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也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为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 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情求权。因此,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之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准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的,属于请求权的范畴。但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其基础权利,因而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转让于第三人。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条件看,享有物权就意味着享有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出现不要求一定具有侵害事实要件,只要有侵害的可能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仅是从物权自身分离出来的权能,而且是物权受到妨害后方发生的救济权。但这种救济权与债权救济权有很大的不同。债权救济权主要的是给付请求权。从物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看,它并如有些学者所称的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物权是绝对权,其具有支配力和排他力,其排他力是针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的,这些人负有不干涉、不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一旦有人违反了上述义务,物权人与这个侵犯人之间便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物权人可以请求该特定的侵犯人停止侵犯、干涉以及排除妨害。但物权人也可以请求任何不特定的人排除妨碍之虞。这种法律关系虽不如物权关系绝对,但仍然不失绝对性。这与债权请求权存在很大的区别。债权请求权可以因当事人的意思独立地进行转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还主要存在以下之不同。第一,二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
    二者的目的不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权请求权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从宏观而言,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的安全。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再次,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恢复物之支配权,使之能顺利行使的后果。总之,物权请求权其功能不以填补损害而以恢复物权人对物之完满支配为宗旨,其行使不以相对人之主观过错为要件,其发动也不因次数而受限制。它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于物权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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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