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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纠纷一案
释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永,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永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靖,该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丘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马恩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永、沈丘县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因追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学斌,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韩靖,被上诉人沈丘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华、马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红亚
    审判员 董深海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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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