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X与刘X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释义 | 原告何杨,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青塔小区蔚园12号楼1116室。 委托代理人薛永常,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亚丹,女,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财贸中心804室。 被告刘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盛鹏飞科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莲安里15号楼5门402号。 原告何杨与被告刘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永常、赵亚丹,被告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杨诉称:刘勇为个人独资企业北京雅诗莱丽美容中心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24日,刘勇将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何杨,转让费用3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转让协议。何杨于2009年2月24日将3万元支付给刘勇。但刘勇至今没有向何杨交付协议中约定的仪器、设备、客户资源,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并拒绝协助何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刘勇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何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2、要求判令刘勇返还转让费用3万元;3、要求判令刘勇赔偿何杨利息损失(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刘勇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要求判令刘勇赔偿电话费432.76元、广告费810元、装修费655元、房租损失3000元,共计4897.76元。 被告刘勇辩称:何杨要求刘勇变更执照之前,就已经将美容中心的营业房屋退租了,表明何杨已经不打算继续经营受让的美容中心店铺了,不知道何杨为何还要刘勇变更营业执照。何杨从刘勇处接受设备、仪器后,又将设备、仪器私下转移到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刘勇已经向何杨交付了仪器、设备,何杨收到刘勇交付的设备后又向房东办理了退租,在此种情况下,何杨又要求刘勇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刘勇怀疑何杨有不正当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4 日,刘勇与何杨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勇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8号308室的北京雅诗莱丽美容中心店于当日转让给何杨,何杨一次性交纳转让费用3万元。刘勇将店内所有仪器及设备(除房东东西之外见附件清单),以及现有所有客户源一同转让给何杨,刘勇不得透露现有客户资料,如有违背刘勇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如何杨需变更执照事宜,刘勇应在变更过程中无条件全力配合何杨。何杨不承担2009年2月24日之前所有电话费、水费、燃气费,该部分费用由刘勇全部承担。[page] 同日,何杨向刘勇的银行账户内汇入30 000元。 同年3月13日,何杨通过电话与刘勇联系,要求刘勇向其交付北京雅诗莱丽美容中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公章、合同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同年3月24日,何杨与杨磊签订一份租房人何杨退租并承担责任协议。该协议记载,何杨于2009年2月24日自愿签订了租用杨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8号嘉德公寓308房做美容院使用一年的合同,何杨当时交付了半年租金和二个月押金共48 000元。现何杨因故单方面反悔,不再租用杨磊嘉德公寓308房,并要求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现双方达成协议,何杨赔付3000元作为违约金给杨磊。何杨声明,退租后,如有任何客户或有关部门来找麻烦,均由其全权接待和处理,杨磊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并于2009年3月8日下午17点55分一起赶到永定路派出所,杨磊告知警官上述房屋是上任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刘勇转让给何杨的,现才14天,何杨也不想干了,但美容院尚有多个长期客户卡没有做完,杨磊怕客户或有关部门来找麻烦,现和何杨一同来派出所请予指示和备案,警官答复,美容客户卡没有做完与杨磊无关,由于未发生案情,不能登记备案。何杨搬走其转让得来的物品,完整退还租房时亲笔签字认可的已使用的房内所有物品,并结清嘉德公寓308房已产生的所有费用,于2009年3月24日完整交还嘉德公寓308房给杨磊。杨磊退还租金和押金共45 000元给何杨,并扣除400元电话费。 诉讼中,刘勇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08年4月 16日作出的(200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5105号、第05106号、第0510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北京雅诗莱丽美容中心店的设备、仪器交给了何杨,何杨后来将设备、仪器于2009年3月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8号嘉德公寓308室搬出,房东杨磊当时知道事情的经过,也知道这些设备、仪器是刘勇转让给何杨的,此外,嘉德公寓的物业人员刘宝青、周厚松目睹了何杨自行将受让的设备、仪器搬出后存放于嘉德公寓存车棚内的经过。何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公证书中无法显示何杨从刘勇处受让设备、仪器的具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诉讼中,何杨称其在2009年3 月13日之前就曾要求刘勇办理北京雅诗莱丽美容中心店的工商变更手续并交付执照。刘勇对此表示不予认可。此外,何杨称其在2009年3月8日尚在与嘉德公寓308室的房东杨磊协商租赁合同的解除,实际解除时间是同年3月24日。关于办理嘉德公寓308室退租手续的原因,何杨称系其为到其他地方继续开展美容中心店的经营。关于将美容设备、仪器搬出的原因,何杨称系因刘勇未能交付执照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经营。[page] 诉讼中,刘勇称其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和交付执照的原因,系何杨签订合同后退租了房屋并转移了财产,从其行为上看是不打算继续经营受让的美容中心了,由于刘勇当时还是美容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情况下向何杨交付执照有风险。如果现在何杨需要美容中心店的执照,其当庭可以立即交付,也可以协助何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此,何杨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刘勇向其交付执照和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杨提交的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退租协议,被告刘勇提交的(200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5105号、第05106号、第05107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何杨与刘勇签订的转让协议,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何杨以何勇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依据我国合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结合本案,虽何杨主张刘勇未依转让协议向其交付北京雅诗莱丽美容中心店内的所有设备、仪器,已构成违约,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何杨已经从刘勇处受让了美容中心店的仪器、设备,并将仪器、设备从店内移出后另地存放。虽何杨主张刘勇未向其交付全部仪器、设备,但在双方并未签署交接清单的情况下,且其就此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何杨主张刘勇未能交付美容中心店的证照并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刘勇交付美容中心经营证照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具体期限,故刘勇只需在何杨提出该项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证照交付义务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协助义务即可。结合本案,何杨曾于2009年3月13日电话要求刘勇交付证照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结合何杨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刘勇当时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证照的交付及协助变更义务。同时,何杨于同年3月8日就已开始与房东协商退租事宜,且其在诉讼中亦认可其办理退租系为到其他地方继续经营美容中心店,而并非是无法正常经营所致,故在刘勇未明确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其未向何杨交付证照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或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诉讼中,刘勇亦明确表示向何杨交付美容中心店的证照,并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何杨对此予以拒绝,故何杨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刘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何杨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何杨基于解除合同所提出的返还转让费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page]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杨的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何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靖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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