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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营X公司与李象俊担保合同纠纷案
释义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澳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南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青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象俊,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滨州市城建集团东营分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18号。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营澳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象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东营澳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家军所欠被上诉人李象俊的租赁费30400元中的15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向王家军追偿的权利;
    二、上诉人东营澳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李象俊租赁费5200元,于2006年12月12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李象俊租赁费1000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26元,分别由被上诉人、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巩天绪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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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