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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案
释义
    2005年9月1日,某大学与某制衣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规定:“(1)由制衣公司为该大学99级学生加工校服12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50元,共计6万元;(2)学校负责提供所需面料、服装型号、规格;(3)承揽合同人制衣公司应在10月1日前完成加工任务;(4)定做人某大学应在接到加工完成工作通知后,五天内付款提货。”9月25日,制衣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定做人领取所定做的校服。校方与制衣公司协商:由于许多学生无力负担,学校也拿不出钱,是否先提货。结果至第二年5月,学校仍然未领取服装。制衣公司于5月25日,将服装卖给几个服装店,得款13万元,通知校方领取。校方以合同中没约定制衣公司可以变卖服装为由,拒绝领取余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公司追回服装,再由其付款后领取。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制衣公司有权留置这批校服,由于定做人某大学超过领取期限没有领取校服,也未支付报酬,制衣公司有权变卖校服。
    专家释惑:
    定做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价款。这里的“价款”包括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做人提供材料时或迟延接收时的包管费用等,这是定做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做人尚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这一权利,是法律为确保承揽人所付出的劳动能得到报酬或者弥补承揽人的材料损失而设。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须以已经占有承揽物,而且定做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义务为前提。常见的是定做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承揽费以及材料费。此时,承揽人可以对承揽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从承揽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承揽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须受一定的期限和条件限制。首先,承揽人处分承揽物,须在定做人超过受领期限达到一定时间后进行,定做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给付义务,承揽人的留留置权消灭,应该及时将承揽物交付给定做人。其次,承揽人应该通知定做人支付款项,领取承揽物,承揽人履行此项通知义务,且定做人为按通知履行付款的义务后,承揽人始能处分承揽物。对留职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但是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揽人可以与定做人约定留职权发生后,承揽人向定做人通知在不少于两个月时间内领取承揽物。如果双方未按约定,承揽人在留职权的必要条件承揽物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定做人在该期间内履行付款取物的义务。上述两个条件都属承揽人行使留职权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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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