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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纠纷再审案
释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某
    原审第三人:江口县双江镇明星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邓某夫妇于2002年1月18日外出浙江打工,居住在江口县双江镇明星村大坪组的熊治安于2003年7月违法到邓某的宅基地(面积84㎡)上建房做教学点(称“金叶”教学点),并拆毁了邓某价值叁仟元的灶房一间。2003年12月中旬,邓某接到亲属的电话,然后从浙江赶回家中。邓某去找熊某理论,要求熊某拆除建在邓某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赔偿损失。为了避免事情闹大,熊某利用邓某不识字的弱点,于2004年2月23日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邓某签订了一份没有涉及宅基地归还和补偿金的协议。随后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宅基地及给予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2005)江民初字第297号:被告熊某作为明星村委会教学点负责人,受明星村委会的委托建校舍,期间,被告熊某与原告邓某签订了协议,“金叶”教学点建在原告邓某原宅基地上,由“金叶”教学点补助原告邓某现金500元,其协议完全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原告邓某2003年3月26日撤诉申请亦已证明,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为此,原告邓某诉称协议显失公平,被告熊某有欺骗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邓某承担。
    二审判决(2006)铜中民终字第95号:2004年2月23日,被告熊某代表金叶教学点与原告邓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邓某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其是受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因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邓某承担。
    再审裁定(2009)黔告民提字第26号: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口县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和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6)铜中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完)[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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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