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合同 |
释义 |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这说明质权合同应当是确认质押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质权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这是涉及质权合同的主要目的和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确定担保财产应该承担的义务是否合理公平,以及出质人能否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俩务履行期限与质押担保期限密切相关。在一般情况下,质押担保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原则上应该一致,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该款规定的内容涉及到质押财产担保债务的能力及实现担保债权时要承担的权利义务。 (四)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是针对主债权的相关从权利设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债权予以担保,对主债权的孳息、实现主债权的费用等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等必须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一点是质押权利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所以质权合同必须约定交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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