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竞合 |
释义 |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1.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 2.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识: (1)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A.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B.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C.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A.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B.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C.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2)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A.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B.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page]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C.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有发生,关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完善。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正是因为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对特定财产的使用和收益,其注重的是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才使得其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有了竞合的可能。 推荐阅读: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