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侵权的含义 |
释义 | 一、特殊侵权的含义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典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二、一些特殊侵权责任的主体 (一)用工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造成他人伤害的,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赔偿,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二)安保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赔偿,但公共场所安保人员未尽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内容,如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侵犯权利,应及时联系网络提供者进行删除,断开链接等行为,如果网络提供者接到通知未实施相关措施,造成扩大的伤害部分与网络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某商场有块广告牌在马路旁边悬挂着,一天,有位行人刚好从马路旁边经过的时候被广告牌砸到后背。请问该行人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殊侵权的含义的相关知识,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而存在的,民法典有具体罗列特殊侵权种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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