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为您推荐】文峰区律师 闸北区律师 阳原县律师 石峰区律师 滦南县律师 西工区律师 北关区律师 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所有制企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国内外资本要建立相关企业,就必须签订合同。那么,我国法律中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律咨询网的编辑就借着本文为大家援引相关条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上文摘录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与注意点。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中外资本与管理在其中融合,必然有一些矛盾与冲突之处,这些最好能够在合同内有所约定,以避免日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影响企业效益。除此以外,企业劳务、财务、技术等重要内容,也应做详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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