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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决定
释义
    (京建物〔2008〕698号)
    北京鸿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委于2008年8月对你公司资质条件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公司申报三级资质时填报的在管物业项目“北冰洋食品公司木樨园家属楼”,属虚报管理项目,未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所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虚假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现决定撤销你公司资质证书,资质证号:京物企资三[2004]0122号,法定代表人:房德兴。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资质证书交回市建委,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交回的,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你公司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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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