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登记城乡统一 |
释义 | 经近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共七章九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六种房屋登记类型。其中地役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为新增内容。条例同时采取了“城乡一体化”的房屋登记模式,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也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房屋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而不再是确认产权的行为;明确了房屋登记簿的核心作用,淡化了权属证书的作用,今后银川市登记机构的工作重点将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转为对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和维护,规定了不再发房屋共有权证。 条例调整了登记程序,把“受理登记申请”分为申请和受理两个部分,使登记的程序更为清晰,并加入了“记载于登记簿”这一新的、重要的环节。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应由相关的当事人共同申请。并新增加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登记种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条例规定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条例对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了严格要求,增加了“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等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并规定了追偿责任。 另外,条例统一了城乡房屋登记制度,第一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纳入了房屋登记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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