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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特的物权法占有制度
释义
    《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
    甲去朋友家做客,不慎将价值4000元的高档手机一部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一周以后,丙来乙家时见到该手机十分喜欢,遂提出借用几天的要求,在遭乙拒绝后丙趁其不注意拿走了手机。乙虽多次催促,丙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其间丙由于误操作致使手机丧失部分功能,经维修虽能正常使用但外观和价值严重受损。后来丙偶然获知该手机并非乙所有,遂向乙提出同意归还手机但只愿意按照手机实际受损(2000元)的四分之一支付赔偿金。此后甲发现手机在乙手中,要求乙归还手机并赔偿因其使用对手机造成的磨损,因乙只同意归还手机遂起纠纷。
    评析:
    该案涉及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典形式明确规定的占有制度。占有起源于罗马法,在法国民法典为“时效”章中的一节,在德国民法典中作为物权编的第一章,在日本民法典中,以“占有权”独立成章。英美国家虽然缺乏统一的占有概念与系统的占有制度,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占有。我国物权法将占有作为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列的独立一编加以规制,这反映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独立地位与特殊功能:
    第一: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动产与不动产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占有并非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在本案例中乙对手机并不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合法依据产生的权利,但却形成了现实的、确定的并具一定稳定性的支配与控制状态,这种占有事实和物权一样都受物权法的保护与调整。
    第二:在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中,对各种有权利的占有加以保护是应有之意,对无权利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加以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无权占有的事实给予保护对物之利用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具有重要价值。在本案中虽然乙对手机的占有因不具有合法依据属无权占有,但是如果不对乙的无权占有加以保护,手机可能被丙有恃无恐地任意追夺、强占,以致价值贬损甚至最终流失。这显然有违“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立法目的。[page]
    第三:我国物权法对占有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并对这两类占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物权法》根据主观心里状态区分两类占有人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使权利人获得更充分的补偿,另一方面对恶意占有人有惩戒的作用。该案例中乙明知手机不是自己所有之物,却仍然留下自用,构成恶意占有,在甲要求乙返还、赔偿时,乙应将手机及从丙处获得的赔偿金(500元)返还给甲,由于该赔偿金远低于手机的实际损耗(2000元),不足以弥补甲的损失,乙作为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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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