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建立渔业权制度体系 |
释义 | 全国“两会”将延长会期专门讨论物权法等草案的消息,成了舟山干部、渔民的热门话题。他们企盼着法律能赋予自己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生产的物权性权利,把自己的生存权(渔业权)能写入物权法草案。那么,渔业权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模式?又如何实施渔业权制度? 对渔业权制度研究有着较深造诣的浙江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刘舜斌博士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见解,他认为,要按照渔业权的要求修改相关的渔业法律。这是解决渔民、渔业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根本点。我国渔业权制度体系建立应着眼于明确一个主体,实施一个制度,建立三个机制。 明确一个主体。这就要在法律上明确渔民是渔业权的权利主体,把“渔民”写入法律,并根据有无土地经营承包权严格区分农民和渔民,严格区别改变目前渔业法上权利主体缺失或扩大化的状况。 实施一个制度。就是要在渔业权制度框架下,把我国的渔业分成渔业权渔业和许可渔业,前者生产主体是渔民,后者是非渔劳力,从而根据生产主体不同建立起相应的准入制度。前者的准入制度主要是建立身份认证制度;后者主要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因为非渔劳力中农民已经享受土地承包权等,其他如城镇居民国家有就业、失业政策,工商资本则属强势群体,都不属享受与渔民同等的捕鱼政策,从而达到严格区别渔业劳力和非渔业劳力,使非渔劳力有序进入,有条件进入,严格管理的目的。同时,对于捕捞权可以通过马力配额量化到每个渔民的途径,实现渔业权的私人产权性质,以实现渔民的权益。 建立三个机制。一是退出机制,任何一种制度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必定是低效率的。我们应该结合渔业权制度的实施,建立起类似农业中土地流转那样的渔业权流转机制,从而促进低效率低收入的渔民退出渔业生产,实现转产转业。同时,可相应出台渔业权卖买制度,对放弃渔业权的渔民国家赎卖其渔业权,并配套出台渔船收购制度,对放弃渔业权的渔民其渔船国家按相应标准收购或给予补偿。 二是补偿机制。目前渔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突出体现在海域被大量占用或破坏,资源和环境受到破坏,为保障渔民的权益,建立起对渔民或渔业的补偿机制已势在必行。第一个是海域征用补偿机制。大量的填海、围海以及其他用海都发生在沿岸、岛礁周围,千百年来丰富的滩涂岛礁资源养育了当地渔民。对于这些海域虽然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但国家所有其实质是体现国家主权的概念,我们应该类比农业中土地划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理念(集体土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充分考虑沿海海岛渔民对这些海域的生存依赖性,在海域的征用过程中考虑沿海、海岛渔民的利益,建立起类似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其补偿形式可有两种:第一种以土地补偿。在围垦填海的土地中按比例划出一定的土地作为失海渔民的补偿,让他们能上岸就业、创业;第二种现金补偿。可在海域使用出让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险等;也可以两者结合使用。同时,在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方面,失海渔民也应该享受类似被征地农民的优惠政策。第二个是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污染所致,渔业长期以来不但为工业化作出过贡献,而且也是工业化的最直接受损者。因此,建立起工业污染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合情合理,国家应该在企业排污费中切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渔业资源的恢复等工作,以保护渔民利益,造福子孙后代。[page] 三是调节机制。这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渔民内部调节机制,渔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渔民内部也发生了巨大的阶层分化,贫富差别已十分悬殊,股东渔民与雇工渔民之间年收入差距已经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对此,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费来进行调节,实现渔民内部的二次分配,同时,也可以出台政策,要求股东渔民对雇工渔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支付一定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另一个是渔业权渔业和许可渔业之间的调节机制,因为这两者之间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许可渔业主体进入渔业领域应该是有代价的,可以用这一代价用于建立对渔业权渔业主体的补偿机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