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理论与政策体系急需重构 |
释义 | 20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可以归结为转型社会。作为一个典型代表,20世纪30年代的定县调查,记录了社会转型初期一个华北县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定县调查以及那个年代的一大批调查结果,建立和检验了相当长一个历史阶段的关于“农民”、“农业”以及“农村”的理论与政策。那些实证资料对我国社会变革、社会管 理和社会研究的贡献是巨大的。 中国的社会转型从1840年鸦片战争正式开始,迄今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鸦片战争至新中国建立的109年;第二阶段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30年;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这一阶段仍在继续。所以,定县调查已经经历了中国社会转型第一阶段的末期、整个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开始,共 历时近80年。 理论来自于实践,社会转型不仅意味着转型前的传统社会与转型后的现代社会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而且就是转型的不同阶段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差别。尤其对于城乡结构与职业结构来说,这个差别足以使我们前期的理论失去对现实的判断力和解释力。在新世纪开始的时候,我们再次对定县(现河北定州市)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使用定县的实地资料检验新的理 论假设,也就因此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政策意义。 一、理论与政策中的对农民的假设 重新梳理理论经典和检验经验结论,就会发现,当前几乎所有的“农民”理论和政策都是建立在如下三个日益不可靠的假设之上的。 1.农耕假设 自从我们的祖先从游牧社会进入农耕社会,百姓的耕作就与家庭生计和国家财政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农耕假设下,作为根本制度的农地制度,贯穿着整个中华文明史。这说明在传统社会中,农业制度是社会制 度的根本,促进了农耕就造福了国民。 然而,农业不可能使全体农民“小康”,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体系内,农产品的总需求量由总人口决定,历史上“粮食单产”与“人均耕地”之间存在函数关系,粮食单产提高会导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见表1)。进入现代以后,随着粮食单产从1952年的每亩88.15公斤上升到1998年的300.15公斤,全国人均的 农作物播种面积相应地从3.69亩下降到1.87亩。 *笔者注:清中叶数字因“摊丁入亩”导致隐瞒田亩,故偏小。 资料来源: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194~195页。[page] 2.乡土假设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有“国—野”之分,“国人”居住在城里,由官、军人、商人和工匠构成;“野人”居住在乡下,由种地的农民构成,国人的地位高于野人。传统社会中乡下的农民具有“乡土性”。社会学、文化人类学者认为存在一个“差序格局”的“乡土中国”,它与“上一层”是不完全相同的社会。在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经典以及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农户小生产”(列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马克思)、“农户生计经济”(刘易斯)、“礼俗社会”(滕尼斯)、“有机团结”(涂尔干)、“乡土中国”(费孝通)等概念常用于给传统 农耕社会定性。 “工业下乡、农民进城”是现代社会的趋势。但下乡后的工业成了“草根工业”(乡镇企业),进城后的农民却还是“务工农民”(农民工),这说明我们当前的研究中存在“乡下人”预设。然而这种假设已经越来越不符 合现实情况了。 首先,现代制造业不同于传统手工业,它本质上是 城市产业,不能成为“草根工业”。 其次,现代社会越来越不是乡村社区性质的,它是区域的、全国的甚至国际性的,因此,“农民工”称谓不是因为乡土文化,而是来自社会阶层结构。 3.职业假设 进入近代以后,农民研究多了一个假设:农民是现代职业中的一个类别。这个假设明显是外生的,不是来 源于对现实的归纳。 个人职业角度的“农民”概念是个“舶来品”。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从农业生产、国家税收还是生活消费角度看,农民的计量单位都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户”,家庭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传统农民”是以农业为基本生计来源、以家庭经营为基本方式、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乡村居民。于是在汉语中农者称“民”,曰“农民”,工商者称“人”,曰“工人”或“商人”。日语中干脆把农民称为“百姓”,产业工人才被称为“劳动者”。在完成了工业化的国家,农业与非农产业一样,完全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从业者和工业、服务业从业者一样有着可比的劳动工资,农业资本与其他产业资本有着可比的投资收益。“现代农民”是农业的投资者和生产者,是“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基本单位是劳动者个体。今天的中国“农民”仍然不是一个现代 职业概念。[page] 从调查资料和全国统计资料看,绝大多数中国的农民是不能用“在农业中就职”来描述的。我们把这部分人看成“职业后备军”应该更接近真实情况,这意味着当代中国总体上还不存在现代职业意义上的农民,现实中的“农民”和非农业者在职业意义上是不可比的,“农民”的就业转移与城市就业者的产业间转移是不同的。因此,考察中国的“农民”问题必须更加关注农业的“生计”属性,笼统地分析农业的“从业者”可能会 丢失重要的结论。 二、“农民”的主业已经不是农业 理论界常用“人多地少”来概括当代中国的农业。基本逻辑是这样的:人口增加导致农户耕作规模下降,于是农业越来越不足以担负农民的生活需要,农民就只能在农业以外寻求出路,因此非农化开始了,农民走上“离土不离乡”或者“离土离乡”的职业转换道路。在 这个逻辑里,贫困是原因,非农化是结果。 单纯这样解释农民行为的变化至少是不全面的。我们知道,农业产品占社会总产品的份额是随着经济发展不断降低的,当工业制成品消费占人民生活费开支越来越大的时候,如果乡村的农业人口仍然维持着过去的水平,务农者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必然不断降低。进一步说,即使乡村人口在下降,当农业人口的减少速度低于农作物单产的提高速度时,也会导致农户的平均耕作规模缩小。这是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不会因为价格变动影响供需。依照这样的逻辑,非农化 是原因,贫困是后果。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如职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如产业结构)中,对农民行为的解释可 以非常不同,甚至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当前的中国农民既务农也务工,深入剖析他们的农耕属性是有理论价值的。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还是农耕者?如果农民已经不再是农耕者了,他们为什么还要种地?定县再调查的成果可以明晰上述问题。 1.传统社会的农业安排 从20世纪中叶的华北农村调查资料看,那时的华北农民种地是可以挣钱的。农户把市场价值高的农产品向市场销售,而以产量大、市价低的产品充饥(使自给部分占用耕地最小化)。小麦产量的46.20%、水稻产量的72.55%、大豆产量的68.43%、花生产量的99.16%、棉花产量的91.09%均用于销售,而产量大、价值低的谷子、玉米、薯类、杂粮和蔬菜等作物自用比例 则比较高。 定县当年的情形与此相似。定县的农业生产条件非常好,早在1926年就基本普及了机井灌溉,耕地的机井灌溉率达到80%。同时,定县耕地面积较大,1850年户均30.47亩,1934年户均10.99亩。这个田亩数还是计税田亩,实际上比这个数字要大得多,根据1930年李景汉先生主持的调查,实际每户达到23亩以上。因此其农业具有较高的净产出,至少在1930年以前, 定县的农业仍然是一个有利可图的产业。[page] 上述资料表现了传统社会农民对农业的安排。首先,农业本质上是自给自足性质的,在实物形态上的大部分耕地产出用于自身消费。同时,农业是一个赢利的产业,价值形态上的大部分耕地产出用于销售,以销售收入作为全年生计和家庭积累的源泉。 2.人口增长与结构转型对农业的影响 随着定县乡村人口从1934年的322992人(定州地方志)增加到2001年的1023886人,村庄的数量也从429个增加到506个,人均和户均耕地面积都大幅度减少了(见表2)。 资料来源:1928年资料来自《定县社会概况调查》,1850年、1934年、1990年资料来自《定州地方志》,2001年资料来自《定州统计年鉴》。 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口增长和社会结构转型都对家庭农业造成影响,但人口的影响在70年前更大一些,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在近20年更大一些。总的来看,仍然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作用更大。 3.农户的适应 农户以小生产去适应大市场,这是吴承明考察近代农业得出的结论,现在看来这个观点仍然适用于当代。只有一点需要补充:当代农户的小生产安排仅限于农业,非农业部分是以劳动投入方式去适应现代市场的。农业技术水平提高使农户小规模耕地的产出仍然超过其口粮消费,社会结构转型使农产品消费占总消费的比例越来越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户采取了这样 一种生计安排:以农业保障其生活消费的基础部分(主要是食品消费),而以非农经营和劳务收入作为其他部分消费的来源。也就是说,农户把较少的劳动投入农业,把尽可能多的劳动投入工业社会。这个趋势主要表 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提供的现金收入越来越少,农业日益成为“吃饭产业”。 第二,农业收入主要表现为实物形态,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以农业为赢利的产业。 4.农业的保障意义大于产业意义 农业赢利微薄,为什么农户还在继续经营农业呢?农户看重的是家庭农业的保障意义。无论市场条件导致货币收入构成怎样变化,耕地的实物产出照样存在。稳定的产出可以维持温饱生活,这对于刚刚摆脱贫困 的农民特别重要。 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看,定县调查的结论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从1995年至2001年,农户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占纯收入比例从66.31%下降到38.32%,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农户的主要收入已经不是来自农业;农林牧渔业现金收入占现金纯收入的比例从29.95%下降到15.77%,表明农业对于农户的实际意义主要在 于提供自身的生活消费(见表4)。[page] 三、乡村居民已经不是“乡下人” 关于乡村社区的特征曾经有过争论。有些学者认为,乡村社区具有不同于城市社区的本质,具有乡土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占多数,以费孝通为代表。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城乡具有相同的本质,城镇仅仅是整个城乡社区的“中心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70年代 后开始增多,以施坚雅为代表。 研究者的立场决定了研究的视角。如果我们站在乡村的立场上描述那个“传统社会”,就会自然地把来 自城市的影响归结为外来的市场和文化冲击,这些影响因素最终通常被归结为来自国外,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研究几乎都是坚持这一立场。而如果我们站在城市的立场上描述“现代化”过程,就会把居于乡村中心的各级城市(城镇)视作满足乡村社区需要而形成的社区中心地,这个结构最终表现为社会整体结 构的“中心—边陲”体系。 上述关于城乡“同质—异质”的两种立场,20年来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乡村发展理论导向。同质论者强调“城市化”,强调人口和资源的“乡—城”转移,强调“离土离乡”的“民工潮”的作用;异质论者强调“乡村都市化”,强调乡村城市特质的增加,强调“离土不离乡”的就地非农化。事实上上述两个作用都存在,城乡在相互建构。在外来文化和市场特征不断被乡村社区“本土化”的同时,城市也在不断扩大外廓、增加数量。也就是说,城乡在日益一体化,把城乡分割开来的理论研究成 果缺乏解释力。 从逻辑上看,乡村社区惟一的特征应该是农耕。但由于整个社会最终只需要很少一部分人口从业于农业,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本质的“乡村社区”总的来说是要消亡的。从定县调查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这个消亡过程已经开始,并且速度非常快。 1.人口分布的新格局 乡村户籍人口正在减少。从2003年对定县12个乡镇12个村庄的调查中可以看出乡村人口快速下降的趋势。这12个村庄的人口从1994年开始下降,新增人口大幅度减少,0~10岁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甚至不到10~20岁年龄组的一半。这个人口结构与传统社会完全不同。 2.乡村人口已经具有城市属性 外出人口的大部分流动到了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据统计,2003年4月20日整个定州市(定县)共有90854人离开居住地外出,其中乡村人口88567人。 已知去向的乡村外出者中在外打工者为66761人,占82.2%,外出经营和外出求学者分别为6264人和4154人,占8.0%和5.3%,探亲访友者比例不大。这说明外出者的绝大部分是在外就业。[page] 3.乡城两栖的“农民” 定县的农民已经越来越不是“乡下人”了。上述资料已经表明,乡村的农户经济也是城市导向的。首先,农村的人口构成开始进入“减少型”模式,乡村人口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在减少,表示城市化在加速,人口日益融入城市。其次,乡村农户生活日益与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联系在一起,相当比例的乡村人口实际上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第三,城市产业结构开始影响到乡村的农业结构和农户生计,乡村经济 的独立性已经消失。 全国统计资料显示了同样的趋势。我国的城市化率从1978年的15.82%增加到2001年的36.24%,乡村人口在相对减少;农业人口从1978年的79014万人上升到1990年的84138万人,1995年达到峰值85947万人后,2001年回落到79563万人,表明乡村人口在绝对减少。进城就业的农民在逐年增加。据调查推算,1997年共有3400万农民在县城以上城市谋生,其中省会城市1140万人,地级市1090万人,县级市1170万人。在此基础上,1998年又有占乡村劳动力总数6%的新增转移人口,1999年为6.4%,2001年为4.5%,2002年为4.9%。2002年有8961万农民外 出打工,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18.6%。 一般说来,每一个农民家庭将根据收入水平决定主要劳动力的就业地,根据消费水平确定家庭成员的消费地,根据两地收入与消费的优比确定是否向就业地迁移。由于城市收入高,农民到城市就业;由于城市消费高,农民回乡消费。中国农民表现出城乡“两栖”的 特征。 定县的农民以调整家庭生命周期适应这种“两栖”状态。对于典型的城市居民或者典型的乡村居民,家庭生命周期是相同的。但定县乡村的大部分乡村家庭却出现了另一种周期结构,主要表现在:(1)由于初次外出打工的年龄一般在20岁前,年轻人自由恋爱的时间不能保障,说媒又成为婚姻的一个基本环节;(2)新婚有一个虚拟婚姻阶段,通常这时夫妻中的一方或两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个阶段夫妻一般不在一起生活,男方外出打工,女方仍然在娘家居住;(3)家庭通常处于事实上的残缺状态,从结婚一直到子女成家,丈夫常年在外,只有到子女成家后经济压力减小,夫妻才真正生 活在一起。 综上所述,由于展现的事实具有全国普遍性,我们有理由认为目前情况下继续把“农民”完全归属于乡村是不合理的,他们已经表现了相当的城市属性,“乡土 中国”即使还存在,也不再继续支配农民的生活了。 四、充分非农化后才有“职业农民” 按照现代社会的职业标准,农业是不足以使农民以其为职业的。道理很简单,大部分种植品种所需的劳动力都不到每亩10个工作日,即使一个耕作者种植和管理10亩农作物,全年也只需要100个工作日,仅仅相当于打了半份工。农民投入“半劳力”种地是理性选 择。[page] 如果农业不构成农民的一个完整职业,那么该如何描述当前农民的职业状况呢?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思路,假设农民从事了一个复杂的职业,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是农业,一部分是家庭经营,一部分是非农就业,还有一部分则属于无业。这项工作很重要,否则就无法 使用现代职业框架来考察中国的农民。 定县的每个乡村家庭平均只有0.6483个农业就业岗位。显然,只有当每个农户需要一个以上农业就业者时,才会出现“职业农民”,并且“职业农民”的数量还会随全社会就业工资水平的上涨而下降。不难看出,理论上的出路有三条:第一条道路是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从定县的情况看,如果1.54户的耕地由一个人耕作,也就造就了一个职业农民。第二条道路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如果种植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总体上提高54%,也会有同样的效果。第三条道路是立体农业,如果增加养殖业收入和农业相关产品的经营收入,也殊 途同归。 三条道路都依赖一个前提,那就是农民不断非农化。首先,只有相当比例的农民脱离了农业,乡村才会有多余的耕地用以扩大种植规模。这也是当前尝试农地制度改革的一般条件。其次,只有剩余劳动力消化了,才会出现市场价值较高的种植品种。在劳动力剩余条件下,当某个品种因劳动投入较大而市场价值较高时,剩余的那部分劳动力必然投入生产,导致供大于求,使市场价值迅速下降。第三,只有全社会的农业生产者减少,非农人口增加了,才会使社会保持足够的对食物的需求。按当前的情况,9亿农民的食物都是基本 自给的,不可能有立体农业的稳定市场环境。 对于全国来说,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2078个县(县级市)中,1992年劳均播种面积在10亩以下的有1688个县,1995年有1645个县,1999年有1608个县,分别占2078个县总数的81.23%、79.16%和77.38%。这些县的农业劳动力则分别占我国全部农业劳动力的91.25%、89.21%和87.77%。同时,乡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水平却直接影响着农业的耕作规模,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种植规模在扩大。用线性插值法处理表5中的资料发现,在全国可比的2078个县(县级市)中,非农就业率不到25%的县劳均耕作面积中位数是4.86亩,非农就业率25%~40%的县为7.45亩,非农就业率40%~55%为8.07亩,而非农就业率在70%以上的则达到9.72亩。按照这个趋势,随着非农 化的持续,职业农民最终会出现。 上述讨论旨在说明:职业农民在当前的中国总体上还不存在,只有当非农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农民才真正职业化。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把农民作为一类职业来分 析,其结论一定是比较勉强的,缺乏足够的说服力。[page] 五、用国家手段解决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伴随我们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采用过政治手段甚至战争手段,采用过经济手段,也采用过行政手段和社会救助手段,可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到今天,当农民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应该反省一下:我们是 否在一定程度上走错了路。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提出必须在社会初步转型的今天修正以前对农民的一些假设,事实上已经把农民问题的症结归结为社会转型。这意味着我国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法与已经完成社会结构转型的国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我们不能期望农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摆脱困境。西方工业化大国的社会结构转型伴随着“炮舰政策”和“福利国家”政策,这提醒我们:一个国家转型期的农民问题可能最终需要通过国家行为才能解决。 1.农民问题应该用国家手段来解决 “农民问题”不是“农民的问题”,它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产物,不是“农民”们造成的,因此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努力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手段。但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树立这样的观念,农民问题经常被作为“特殊人群”问题来对待,或者被归结为“落后生产方式”,或者被归结为“乡土中国传统”,或者被归结 为“愚贫弱私”。 农业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乡村的居民,工业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城市的居民,农业社会乡村人口占大多数,工业社会城市人口占大多数,两种社会因此而维持了特定的“公平”理念。转型期的政策公平应该体现在“一视同仁”上。从目前正在实施的政策看,逻辑是混乱的。在经营政策上,对农民几乎是放任自流的,而对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有限公司的政策约束则 越来越强;在就业政策上,对农民几乎仅仅停留在“是否限制”的层面上,而对城镇居民、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则扶助程度越来越高;在福利政策上,农民靠土地的耕作权解决,城镇就业者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国家统筹福利的水平则依次提高。因此,有助于改善农民社会环境的政策措施,是我们必须首先关注的,它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规范非农经营。无论从事什么样的经营,都应该纳入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不允许(至少不提倡)经营者逃避社会责任,所有进入市场实现价值的产品都应该有一部分价值是属于社会的。 (2)无差别就业政策。把耕地仅仅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收入来源,在就业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完全由市场去配置劳动力资源。事实上相当比例的农民已经进城就业,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引导农民就业是非常必要的。[page] (3)保障口径的统一。农民不是我们现代社会体系以外的“另类”居民,他们也应该享受现代社会的保障。我们正在分别建立城市与农村两个保障体系,城市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农村则维持较低的保障水平。国家的公民保障政策应该具有相同保障口径,并且全部纳入国家统筹管理。 2.农业问题应该通过全国范围的大农业体系解决 以“减少农民”作为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当前已经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但怎样减少农民却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而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耕地承包到户并且30年不变,农地因此而高度分散,这应该是我 国农业最重要的国情之一。 西方国家农民的减少与其工业化进程是同步的。基本过程是从土地自然集中开始,通过农业人口不断非农化,最后使乡村只剩下少量的农户。我们已经错过了那个机会。在我们已经走过粗放型工业化阶段的时候,乡村的农民仍然没有从农村转移出来,农业还维持着相当程度的自然经济状态。这提醒我们已经不能再依靠单纯的市场力量来摆脱困境,并且我们也没有那个时间,因为市场导致耕地集约化的周期是漫长的。耕地从分散到集中,再通过均田到分散的过程,在中国历史上曾经重复多次,每次都有数百年的周期。为此,我们必须建立新的农业制度,以期形成新的国家农业体系。因为小农农业不是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1)重新注解“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不能把“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理解为类似于“永佃权”的农地使用权制度。 (2)分离耕地的保障意义。耕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国家应该建立乡村耕地与城市保障之间的制度化关系。 (3)建立大农业体系。产业化大农业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随着农民不断就业,农村的人均耕地面积是增加的,每个农业从业者平均的耕地面积就增长更快。这说明我们正在向大农业过渡。 3.乡村问题应该在城市中解决 现代社会是城市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资源几乎都集中在城市,因此农村问题也应该到城市来解决。事实上,过去的20年农村问题之所以不断得到缓解,正是因为两个趋势在综合起作用:(1)城市经济大幅度发展,相当数量和比例的农村居民已经转移到城 市生活和工作;(2)城市辐射能力大幅度增加,相当多的乡村地区(城市周边地区)已经在城市的带动下发展 了自身的经济。 在城市中解决乡村问题不能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它应该是一组具体的措施。 (1)主动的移民措施。 (2)建立城市移民社区。[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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