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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释义
    处置及担保工作程序的通知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担保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36号)规定,现就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担保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州政府审批,然后送财政部门办理处置批复手续,作为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二、担保工作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外出租、出借报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担保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三、工作责任
    从2007年4月1日起,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规范程序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和担保工作,未经批准,单位自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形成的债务由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州直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担保等行为报州经贸委审查后按程序报州政府审批。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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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