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管经理收好处费 以行贿罪被公诉 |
释义 | 在小区内收废品,要向物业交纳“管理费”;装修公司、家政公司开进小区,要向物业交“进场费”…… 杭州下城区一小区的物业经理借此“潜规则”,大肆收取好处费,结果最终站在法庭成了被告。 马某是杭州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7~9月间,马某分别收受齐某和张某好处费14万元和2.5万元,帮助齐某和张某获取了进驻小区从事门窗安装和废品回收的独家经营权。 2006年,马某原先所在的物业公司进驻了一个快交付的小区,那时马某是副总,于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就托各种关系找到他,要求进驻小区设点经营,为前期装修的业主提供配套服务。 齐某就是这些经营商户中的一个,他和马某原先就认识,两人还是老乡。当时他找到马某要求做小区内铝合金门窗安装的业务,当然事成后肯定要意思一下。 于是两人私下谈好,齐某支付给马某总计19万元,其中5万元是给公司的管理费和押金,直接交给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并且开具了收据。其余14万元马某让齐某打入了他指定的银行卡中。另外,当时还有张某到马某处联系小区废品回收专项经营业务的事宜,结果马某收了他3.5万元,其中1万元是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和保证金。 到了2006年底的时候,小区物管公司提出和这些经营户改签合同,要求增加管理费。这下齐某等人不干了,好处费都已经付出去了,还没做多久就要改签合同,于是他们找到了马某,马某这时已经离开了这家物管公司,自己经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所以他当时退还给齐某6万元,退还给张某2.5万元,并对齐某提出如果自己签下别的小区会安排他进场经营以补偿损失,齐某虽然不愿意但也没有别的办法,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 直到今年4月份,马某原先的物管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有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于是报了案。马某被公安机关调查,于是他又主动还给齐某2万元,并求齐某写下两张收条,一张是2万元,一张是6万元,并让齐某接受调查时说这些钱都是借的,企图逃避惩罚。 11月2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马某提起公诉,并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齐某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但有关物管公司究竟该不该收所谓的“进场费”或“管理费”?这些费用的真正收益权又该归谁?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得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对此作出规定。[page]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以,经营户要进入小区,首先要征得以上业主和单位的同意,如果物管公司没有征得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取经营户“进场费”或“管理费”就没有法定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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