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要内容:就婚前房产归属问题,于女士与丈夫争执不下,将丈夫诉至法院。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维持婚前房产归属,维持于女士对该房的所有权,被告丈夫享有其中一间居室居住权。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3日电:就婚前房产归属问题,于女士与丈夫争执不下,将丈夫诉至法院。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维持婚前房产归属,维持于女士对该房的所有权,被告丈夫享有其中一间居室居住权。 法院审理查明,于女士与丈夫诉争房屋,系于女士的母亲于1988年过户给她的。1989年二人结婚时房子亦在于女士名下。2007年8月二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房产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诉争房屋应为于女士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的现住房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对该房都享有权利。但依照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继续维持原告于女士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其丈夫享有其中一间居室的居住权。(周苏晋 徐德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