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病历的分类是什么 |
释义 | 一、医院病历的分类是什么 医院病历的分类如下: 1.客观性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需要医院封存 发生医疗纠纷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法律网提醒你,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 三、医院病历保存多久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 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期(30—50年)保存,并将到期的病案及时销毁。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纠纷无价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随时销毁。 引用法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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