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不会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
释义 | 一、债权人会不会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起草房屋抵押担保合同 起草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包括的内容如下: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房屋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房产抵押的担保人的风险包括承担债务的风险,房产被拍卖或变卖的风险,因为以房产抵押,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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